首发:~第五部分 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
命题二十九 心灵在永恒的形式下所理解的一切事物,它之所以能理解它们,并不是因为它把握了身体的现在的实际存在,而是因为它是在永恒的形式下把握身体的本质。
证明 只有当心灵认识它的身体的现在的存在时,它才能认识那可以由时间决定的绵延。而且也只有这样,心灵才有根据时间关系来认识事物的能力(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及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但(据第一部分界说八及说明)永恒是不能用绵延来说明的。所以在这种意义下的心灵是没有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事物的能力的。而心灵之所以有这种能力,(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绎理二)乃是因为理性的性质即在于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三)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身体的本质也属于心灵的性质,而且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除了这两点以外,没有别的东西属于心灵的本质。所以只有当心灵自永恒的形式下来认识身体的本质时,这种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的能力才属于心灵。此证。
附释 事物被我们认为是真实的,不外两个方式:或者是就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及地点的关系中去加以认识或者是就事物被包含在神内,从神圣的自然之必然性去加以认识。现在事物通过第二种方式而被认作是真实的,乃由于我们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它们,而它们的观念都包含有永恒无限的神的本质在内,像我们在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五所指出的那样,可以再参看该命题的附释。
命题三十 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它自身和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
证明 永恒是神的本质,就这个本质包含着必然存在而言(据第一部分界说八)。所以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是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被认作真实存在去加以认识,或者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而包含存在去加以认识。所以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它自己及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此证。
命题三十一 第三种知识依赖心灵为它的形式因,就心灵本身是永恒的而言。
证明 心灵只有就它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它的身体的本质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换言之(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及二十三),只有就它是永恒而言,它才能在永恒形式之下认识事物。并且,只有就心灵是永恒的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它才具有对于神的知识,而这种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六),必然是正确的。因此就心灵是永恒的说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它即有能力认识一切自神的知识推出的事物,这就是说,心灵有能力依据第三种知识以认识事物(关于第三种知识的界说,可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因此就心灵是永恒的说来(据第三部分界说一),它乃是这种知识的正确的原因或形式的原因。此证。
附释 所以一个人获得这种知识愈多,便愈能知道自己,且愈能知神。换言之,他将愈益完善,愈益幸福,这个道理下面将有更明白的解释。这里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即虽然我们现在确知,就心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说来,它是永恒的,但为了使我们所要证明的更易解释、更好理解起见,我们将像以前那样的办法,认为心灵好像现在才开始存在,并且现在才开始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事物。我们尽可以这样做去,而不致有错误的危险,只要我们谨慎,除了充分明白认识到的前提外,不轻下结论。
命题三十二 对于凭借第三种知识而理解的事物我们都感觉快乐,而这种快乐乃是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
证明 由这种知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七),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换言之(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五),即可以产生最高的快乐,而这种快乐是伴随着心灵自身的观念而来,因此(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亦即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此证。
绎理 从第三种知识必然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因为(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从这种知识必然产生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的快乐,亦即产生(据情绪的界说第六),对神的爱,这并不是就我们想象着神在当前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而是就我们认识神是永恒的而言。这就是我所谓对神的理智的爱。
命题三十三 从第三种知识产生的对神的理智的爱是永恒的。
证明 第三种知识(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一及第一部分公则三)是永恒的。所以(据同一公则),从这种知识产生的爱,也必然是永恒的。此证。
附释 这种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三),虽然是没有开端的,但是却具有爱的一切圆满性,仍然好像是有开端的一样,正如在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的绎理里所假想的那样。唯一的区别即在于心灵自永恒以来即具有圆满性,且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永恒的原因,而我们在那里只是假想它现在才达到这种圆满性。如果快乐在于到较大圆满的过渡,那么幸福便应该在于心灵具有圆满性本身。
命题三十四 只有身体存在时,心灵才受被动的情感的宰制。
证明 想象是心灵用来考察事物以为它即在目前的一种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里关于想象的界说)。但(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想象表示人的身体的当前的状况较多于表示外界事物的性质。所以(据情感的总界说),情感是表示身体当前的状况的一种想象,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只有身体存在时,心灵才受被动的情感的宰制。此证。
绎理 由此可以推知,除了理智的爱以外,没有别种的爱是永恒的。
附释 如果我们试看一看人们的共同意见,我们就可以看到,他们也诚然意识到他们的心灵的永恒性,不过他们将永恒与绵延混为一谈,而将永恒性归给想象或记忆,这些东西,他们相信可以于死后还保存着。
命题三十五 神以无限的理智的爱,爱它自身。
证明 神(据第一部分界说六)是绝对无限的,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界说六)神的本性享受着它自身的无限圆满性,而(据第二部分命题三)伴随着它自身的观念,或换言之(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一及界说一),以它自身的观念为原因。这就是在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绎理里我们所说的理智的爱。
命题三十六 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就是神借以爱它自身的爱,这并不是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是就神之体现于在永恒的形式下看来的人的心灵的本质之中而言,这就是说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乃是神借以爱它自身的无限的爱的一部分。
证明 这种心灵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绎理及第三部分命题三)必须认作是心灵的主动。这种主动是心灵自己观察自己的行为,而且(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及其绎理)是伴随着神的观念以神的观念为原因而来。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种心灵的爱乃是神自己观察自己的主动的行为,就神之显现于人的心灵而言,这种主动的行为是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的。因此(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五)这种心灵的爱,乃是神借以爱其自身的无限的爱的一部分。此证。
绎理 由此可以推知,说神爱其自身,即无异于说神爱人类,因此,神对人类的爱,与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是同一的。
附释 据此我们可以明白了解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何在了,即在于对神之持续的永恒的爱,或在于神对人类的爱。而这种爱或幸福,圣经上叫做“光荣”并不是没有理由。因为无论这爱是出于神或基于心灵都可以切当地叫做精神的满足,而精神的满足(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五和第三十),其实与光荣并无区别。因为就爱之出于神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五)爱便是为神自己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如果这里我们还可以用“快乐”这两个字的话。就爱之基于心灵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七),爱也是为神自己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而且心灵的本质既然纯全为知识所构成,而神又为知识的本源与基础(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及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那么我们便可以明白见得由于什么原因,在什么方式下,我们的心灵的本质和存在,都出于神性,而且不断地依存于神。我想我们值得在这里提到这一点,以便借这个例子来表明,对个体事物的直观知识或者所谓第三种知识有什么力量(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并且较之那种一般性的知识或我所谓第二种知识是如何地更强而有力。因为虽然,在第一部分里,我曾经概括地证明一切的一切(人的心灵当然亦包括在内),其本质和存在都依存于神,那种证明,虽说正确无可置疑,但是究竟不能感动我们的心灵,有如我们从依存于神的个体事物的本质自身,直接推论出来那样亲切有力。
命题三十七 在自然中没有违反这种理智的爱的事物,也没有能够取消这种理智的爱的事物。
证明 这种理智的爱必然出于心灵的本性,就心灵之通过神的本性而被认作永恒的真理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三及三十九)。假如有任何事物违反这种理智的爱,那么这物就会违反真理,这样凡是足以否定这种理智的爱的事物,将能够使真理成为错误。这显然是不通的。所以在自然中没有事物足以违反或取消理智的爱。此证。
附释 第四部分的公则是仅仅指在一定时间与地点关系中的个体事物而言。这点,我相信没有人可以怀疑。
命题三十八 心灵凭借第二和第三种知识所理解的事物愈多,则它感受恶劣情绪的损害将愈少,并且它将愈不畏死。
证明 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是由知识所构成的。所以心灵凭借第二和第三种知识所认识的事物愈多,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与二十三)心灵中长存的部分将愈大,因而(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七)不为违反我们的本性的情绪,(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亦即恶劣的情绪所侵扰的部分也将愈大。所以心灵凭借第二和第三种知识所理解的事物愈多,则其保持完整不受损害的部分愈大,而受恶劣情绪的损害也愈少。此证。
附释 由此我们可以明了,我在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九的附释里所已经提到过而打算在这一部分里加以说明的问题了。这就是说,只要我们的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知识愈多,因而也愈能爱神,那么死对于我们的损害也就愈少。而且(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七)从第三种知识既可以产生最高的精神满足,由此可以推知,人的心灵也许可能具有那样的本性,即随身体之消灭而消灭的部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与长存的那一部分比较起来,则前一部分是无足重轻的。关于这一点下面将比较详细地讨论。
命题三十九 凡是具有一个足以适应多数事物的身体的人,都具有一个大部分都是永恒的心灵。
证明 一个具有足以适应多数事物的身体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极少被恶劣的情绪所激动,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极少被违反人们本性的情绪所激动,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他将具有能力依照理智的秩序以排列并联系身体的感触,从而(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四)将具有能力使身体的一切感触都与神的观念相联系,因而(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五)他将会感到一种对神的爱。这种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六)必然占据心灵,或构成心灵最大的部分。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三)他将具有一个大部分是永恒的心灵。此证。
附释 人的身体既然能够适应多数事物,那么无疑地身体会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它是与心灵相联系的,而这种心灵是具有对它自身和对于神的伟大知识的,而且这种心灵的最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是永恒的,因而它是绝不畏死的。要对这一点更加明白理解————那就必须知道,我们是生活在不断的变迁之中,并且按照我们向善变迁或向恶变迁,而分辨我们是快乐或不快乐。因为一个人由婴孩或儿童而过渡到死亡,便称为不快乐,反之如果我们度过生命的全程,寓健康的心灵于健康的身体之中,便可说是快乐,而且,真正讲来,一个人,如像一个婴孩或儿童,他的身体只能适应很少的事物,他的动作几乎完全为外在的原因所决定,则他的心灵,单就其本身而论,也几乎完全不知道它自身,不知神,也不知物。反之,一个人如果具有一个足以适应许多事物的身体,则他的心灵,单就其本身而论,能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所以,在这个生命的途程中,我们首先要努力尽量将婴孩式的身体转变成一个足以适应多数事物的身体,而且与此身体相联系的心灵也尽可能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这样则一切与记忆或想象相联系的事物,和心灵的理智比较起来,正如在前一命题的附释里所说的,实在无足重轻了。
命题四十 一物具有圆满性愈多,那它就愈是主动,愈少被动;反之,一物愈能主动,那它就愈是圆满。
证明 一物愈是圆满(据第二部分界说六),那它就愈具有实在性。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其附释),这物主动愈多,被动愈少。反之,也可以依同样的方式证明,一物愈能主动,那它就愈是圆满。此证。
绎理 由此可以推知,心灵中长存的部分,无论大或小,比另外一部分必定更圆满。因为心灵中永恒的部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三及二十九),乃是理智,只有通过理智的力量,(据第三部分命题三)我们才可以说是主动的。但是正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心灵中[随身体之消灭而]消灭的部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乃是想象力,只有通过想象的作用(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情绪的总界说),我们才可以说是被动的。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四十)心灵中长存的部分,无论大或小,比另外一部分必更为圆满。此证。
附释 这些就是关于心灵方面我打算提出来阐明的。我只是单就心灵本身,而没有就它和身体的存在关系而加以讨论。从这些说法,再加上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和其他的命题看来,显然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理解来说,是思想的一个永恒的样式或形态。这一个思想的永恒的样式是为另一个思想的永恒的样式所决定,而这另一个样式又为另外一个样式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所以,思想的永恒样式的全体便构成神的永恒无限的理智。
命题四十一 即使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心灵是永恒的,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我们在第四部分里所指出来的有关于刚毅与仁爱的诸德性。
证明 首要的唯一的道德基础或正当的生活方式(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二绎理及命题二十四)就在于寻求自己的利益,但是当我们为了要判定什么是理性规定为有利益东西的时候,我们并没有考虑到心灵的永恒性,直到第五部分里我们才开始认识什么是心灵的永恒性。所以虽然那时我们还不知道心灵是永恒的,但是我们也已经特别注重我们所指出来的有关于刚毅与仁爱的德性了。所以即使我们现在不知道心灵的永恒性,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理性的命令。此证。
附释 普通人的一般信念,似乎与我们所说的不同,因为大多数人似乎相信,只要容许他们放纵他们的情欲,他们便是自由的了,并且相信,假如他们拘束于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他们便丧失权利了。因此虔诚与宗教以及一切有关精神力量的德性,他们都看做是重负,希望死后可以卸掉,并且希望对于他们所受的拘束,亦即对于他们的虔诚与信奉宗教,能获得报酬。但是也不仅是基于这种希望,主要的乃由于畏惧死后的可怖的惩罚,他们因而被引诱着尽量让自己的薄弱无力的心灵,依照神圣命令的规定而生活。假如没有这种希望和恐惧的支持,反之,假如他们相信心灵与身体一同消灭,对于为虔诚的重负所压迫着的愁苦的生灵,并无延长生命的可能,则他们将回复到原始的肉欲生活,愿意让一切行为受他们的情欲的支配,宁肯听从命运,而不听从自己。这种态度的无意识,就好像一个人相信他不能永远用良好的滋养品来培养他的身体,因而愿意用毒药或足以危害性命的药品以图果腹,或者,就好像一个人见到他的心灵不是永恒不灭,因而愿意过一种不用心思,没有理性的生活。————像这类毫无意识的行径,实在不值得多加评论。
命题四十二 幸福不是德性的报酬,而是德性自身;并不是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我们才享有幸福,反之,乃是因为我们享有幸福,所以我们能够克制情欲。
证明 幸福在于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六及其附释),而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绎理)起于第三种知识,而这种爱(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及命题三)必定是基于主动的心灵。所以幸福就是德性自身(据第四部分界说八)。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心灵愈能享受这样神圣的爱或幸福,他便愈能[凭借第三种知识以]理解[事物],(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换言之(据第五部分命题三绎理),心灵控制感情的力量将愈大,而且 (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八)心灵受恶劣情绪的损害将愈小。所以这正是由于心灵享受这样神圣的爱或幸福,因而它才是具有克制情欲的力量;并且因为人类克制情绪的力量只在于理智,所以没有人会由于能够克制他的情绪,因而享受幸福。反之克制情欲的力量乃出于幸福自身。此证。
附释 现在,我已经将我要说的所有关于心灵克制情感的力量,以及关于心灵的自由的意义充分发挥了。由此可以明白看到,智人是如何地强而有力,是如何地高超于单纯为情欲所驱使的愚人。因为愚人在种种情况下单纯为外因所激动,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灵魂的满足,他生活下去,似乎并不知道他自己,不知神,亦不知物。当他一停止被动时,他也就停止存在了。反之,凡是一个可以真正认作智人的人,他的灵魂是不受激动的,而且依某种永恒的必然性能自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他决不会停止存在,而且永远享受着真正的灵魂的满足。如果我所指出的足以达到这目的的道路,好像是很艰难的,但是这的确是可以寻求得到的道路。由这条道路那样很少被人发现看来,足以表明这条道路诚然是很艰难的。因为如果解救之事易如反掌,可以不劳而获,那又怎么会几乎为人人所忽视呢但是一切高贵的事物,其难得正如它们的稀少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