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第五部分 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
命题十四 心灵能使身体的一切感触或事物的意象都和神的观念相联系。
证明 心灵对于身体的感触(据第五部分命题四)没有不能形成某种清楚明晰的概念的。因此(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心灵能使身体的一切感触都和神的观念相联系。此证。
命题十五 凡是清楚明晰地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感情的人,必定爱神,而且他愈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感情,那么他便愈爱神。
证明 凡是清楚明晰地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情感的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必定感觉愉快,而他的愉快,(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四)是伴随着神的观念的。因此(据感情的第六界说)他必定爱神,并且(据同一理由),他愈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情感,那么他便愈爱神。此证。
命题十六 这种对神的爱必定在心灵中占据无上的地位。
证明 因为这种爱(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四)是和身体的一切感触相联系的,并且(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五)所有这些身体的感触,都足以培养这种爱,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一)这种对神的爱必定在心灵中占据无上的地位。此证。
命题十七 神没有被动的情感,且决不会为任何快乐和愁苦的情感所激动。
证明 举凡一切与神相联系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都是真的,换言之,(据第二部分界说四)都是正确的。因此(据情感的总界说)神没有被动的情感。再则,(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绎理二)神不能过渡到较大或较小的圆满,因此(据情感的第二和第三界说),神决不会为任何快乐和愁苦的情感所激动。此证。
绎理 真正讲来,神不爱人也不恨人。既然(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七)神决不会为任何苦乐的情感所激动,所以(据情绪的第六和第七界说)神不爱人,也不恨人。
命题十八 没有人能够恨神。
证明 神的观念在我们心中(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六及四十七)是正确的和圆满的。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就我们能够知神来说,我们便是主动的。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决不会有痛苦与神的观念相伴随。换言之,(据情绪的第七界说)没有人能够恨神。此证。
绎理 对神的爱决不会转变成恨。
附释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反对,说我们既然认神为一切事物的原因,这就无异于认为神也是痛苦的原因了。我们可以答道,就我们认识痛苦的原因来说(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则痛苦已经停止其为被动的情感了。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九)即停止其为痛苦了。所以只要我们明白见到神的痛苦的原因我们也会感到愉快。
命题十九 凡爱神的人决不能指望神回爱他。
证明 假如一个人指望神回爱他,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七绎理),这就无异于说,他要求他所爱的神不是神。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他将要求愁苦,(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这是不通的。所以凡是爱神的人,决不能指望神回爱他。此证。
命题二十 这种对神的爱决不能为嫉妒或猜忌的情绪所污染,反之,当我们想象到凭借同一的对神之爱的纽带,与我们有联系的人越多,则我们对神的爱便愈加增长。
证明 对神的爱(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八)乃是我们依据理性的命令所追求的至善。这种至善,(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六)乃是人人所共同的。而且(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七),我们也愿意人人都能享受这种至善。因此对神的爱决不能为嫉妒的情绪所玷污(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三),也不能为猜忌的情绪所玷污(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八及嫉妒的界说,见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反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当我们想象到因爱神而感到愉快的人愈多,则我们对神的爱亦愈加增长。此证。
附释 我们还可以按照同一方式证明[人性中根本]没有与爱神的情绪直接反对、且能消灭它的情绪,因此我们可下一个结论说:对神的爱乃是一切情绪中之最持久的。而且就这种情绪与身体相联系而论,只有身体消灭后,它才能随之同时消灭。至于就这种情绪仅仅与心灵相联系而论,其性质如何,以后即可看到。
在上面,我已经将克制情感的一切方剂或心灵本身所能克制情感的力量详加论列。从这里我们可以显明地看到心灵克制情感的力量在于:
1 对于情感本身的知识(参看第五部分命题四附释)。
2 心灵将情感本身和我们混乱地想象着的关于情感的外因的思想分离开(参看第五部分命题二及刚才提到的命题四的附释)。
3 与我们所能理解的事物相联系的情感的时间,超过了与我们所只能混淆地、片断地了解的事物相联系的情感的时间(参看第五部分命题七)。
4 足以培养情感的原因之众多,通过这些原因,情感能与事物的共同特质或神相联系(参看第五部分命题九及命题十一)。
5 最后,心灵能够将它的情感加以整理,并将这些情感彼此联系起来使其有秩序(参看第五部分命题十附释及命题十二、十三、十四)。
要想对于心灵克制情感的力量有较好的了解,首先可从下面的事实看出来。当我们称一个情感为大时,是因为我们比较这一个人的情感与另一个人的情感,而发现这一个人较另一个人更多地受同一情感所激动,或者因为我们比较同一个人的各种情感,而察出其中某种情感比起另一种情感来更多地激动或感动着他。因为(据第四部分命题五)每一种情感的力量的大小乃是由比较该情感的外因的力量与我们自己的力量而决定的。但是心灵的力量既然仅仅为知识所决定,而心灵的薄弱或被动又仅仅为知识的缺陷所决定,或者换言之,为不正确的观念所赖以产生的能力所决定。由此可见,那大半为不正确的观念所充塞的心灵是最被动的,因此要辨认这种心灵顶好是根据其被动之处,而不能根据其主动之处。反之,那大半为正确观念所构成的心灵则是最主动的,因此要认识这种心灵,即使仍有与前者有同样多的不正确观念包含在内,但顶好是根据属于人类的德性的正确的观念,而不能根据那足以表示人类薄弱的不正确观念。
此外还须注意一点,即心灵的许多病态和不幸大都基于爱恋着一个东西,而这个东西,又是变化无常而决不是我们所能确实享有的。因为假如不是爱恋一个东西的话,决没有人会因为区区一个东西而烦恼不安。一切的侮辱、疑忌、仇恨等等,可以说都是起于爱恋那没有人可以真正确实掌握的东西。
根据上面所说,我们很容易明了,清楚明晰的知识,特别那基于对神的知识而来的第三种知识(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对克制我们的情感有什么样的力量了。这种知识对于情感之作为被动的情感而言,虽不能把它们绝对加以消灭(参看第五部分命题三及命题四之附释),但至少却能使情感只构成心灵的极小部分(参看第五部分命题十四)。此外这种知识又能产生一种对于永恒不变(参看第五部分命题十五),而我们又能真实享有的东西的爱(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五)。这种爱因此决不能被通常的爱所包含的缺点所污染,且反而能够愈益滋长增大(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五),占据着、而且深彻地推动着大部分的心灵。
说到这里,我已经结束了关于现世生活的一切了。因为有如在本段附释的开首所说,在这简短几句话里,我要概括指出心灵克制情感的一切方剂。关于这点只要注意到我在本附释里所说的话,以及心灵的界说和心灵的情绪的界说,最后注意到第三部分命题一及命题三的人,就很容易明白。所以现在是我们进而讨论心灵的绵延(单就心灵不与身体相联系而言)的时候了。
命题二十一 只有当身体存在时,心灵才能想象某种事物并回忆过去的事物。
证明 只有当身体存在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心灵才能表示其身体的实际存在,并认知身体的感触,而当做真实,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心灵只有当自己的身体存在时,才能认知一个身体,把它当做真实存在。所以只有当身体存在时,心灵才能想象某种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内关于想象力的界说),并回忆过去的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八附释内关于记忆的界说)。此证。
命题二十二 但是在神内必然有一个观念从永恒的形式下表示这人的身体或那人的身体的本质。
证明 神不仅是这人或那人的身体存在的原因,而且又是它的本质的原因(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而这种本质(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必须通过神的本质才能被认识,并且必须(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通过某种永恒的必然性才能被认识。而这种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必然存在于神内。此证。
命题二十三 人的心灵不能完全随身体之消灭而消灭,但是它的某种永恒的东西仍然留存着。
证明 在神内(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二)必然有一个概念或观念表示人的身体的本质,而这个概念或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必然是某种属于人类心灵的本质的东西。但是我们只有当心灵表示身体的实际存在时,才能说心灵有可以受时间限制的绵延,因为身体是可用绵延来说明,并且可以受时间的限制的,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八附释)只有当身体存在时,我们才能说心灵有绵延。但心灵中(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二)既然有某种东西,只有通过神的本质按照某种永恒的必然性才能被认识,则这种属于心灵的本质的东西,必然是永恒的。此证。
附释 这种从永恒的形式下表示身体的本质的观念,我们已经说过,就是思想的一个样式或形态,而这个思想的样式乃属于心灵的本质,亦即必然地是永恒的。但是要想我们回忆我们在未有身体以前的存在,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身体内没有那种存在的痕迹,又因为永恒不可用时间去界说,或者说永恒与时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我们却感觉到并且经验到我们是永恒的。因为心灵凭借知性的概念以认识事物,并不亚于凭借记性的回忆以认识事物。而推论就是心灵的眼睛,凭借这种眼睛,心灵就可以看见事物和观察事物。所以我们虽然不能凭借记忆以证实我们的心灵先身体而存在,但我们却能感觉到,只要我们的心灵从永恒的形式下包含着身体的本质,则我们的心灵即是永恒的,而且心灵的这种永恒的存在既不是时间所能限制,也不能用绵延去说明的。所以只有当我们的心灵包含着身体的实际存在时,才能说具有绵延,他的存在才可以用某种确定的时间加以限制;也只有在这种情形下心灵才有能力用时间去决定事物的存在,用绵延去把握事物的存在。
命题二十四 我们理解个别事物愈多,则我们理解神也愈多。
证明 从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看来,这点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五 心灵的最高努力和心灵的最高德性,都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
证明 第三种知识是从对于神的某一属性的正确观念而达到对于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对于第三种知识的界说)。如果我们愈能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四)我们便愈能理解神。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八)这就是心灵的最高德性,换言之(据第四部分界说八)心灵的力量或本性或(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心灵的最高努力即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此证。
命题二十六 心灵愈善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它必定愈愿意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
证明 这是很明白的。因为只要我们认心灵能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我们便认为心灵是被决定而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的,因此(据情绪的第一界说)心灵愈善于这样来理解事物,那么它必定愈愿意这样来理解事物。此证。
命题二十七 从这第三种知识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
证明 心灵的最高德性(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八)在于知神,或(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五)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心灵愈善于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四)心灵的这种德性将愈大。所以谁能够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谁就能够发展到最高的完善。因此(据情绪的第二界说)他就会感到最高的快乐,而快乐(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乃是为他自己和他自己的德性的观念所伴随着的情绪。所以(据情绪的第二十五界说)从这种知识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此证。
命题二十八 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的努力或欲望不能起于第一种知识,而只能起于第二种知识。
证明 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凡是我们所清楚明晰地理解的事物,我们不是从那物自身去理解,即是从另一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去理解它。换言之,我们心中清楚明晰的观念,或属于第三种知识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决不能从那属于第一种知识的混淆片断的观念而来(参看同一附释),而是从(仍依据同一附释)正确的观念而来,或从第二及第三种知识而来。所以(据情绪的第一界说),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的欲望,不能起于第一种知识,但是可以起于第二种知识。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