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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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附释 这种为两种矛盾的情绪所引起的心灵状态就叫做心情的波动。这种心情波动与情感的关系,一如疑惑与想象的关系(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而且两者间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差别。

还须注意:在前一命题里我曾根据一个是由于本身性质引起某一情感的原因,另一个是由于偶然性引起另一情感的原因,以推出这种心情的波动。我之所以这样做,因为从上述各命题,比较易于推出这种情感,并不是因为我否认这种心情波动大部分起源于作为快乐和痛苦两种情感的致动因的对象。因为人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公设一)乃是许多性质不同的个体所组成,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补则三之第一公则)它可以受同一物体的很多种不同方式的激动。反之,同一对象亦可以在许多不同的情况下受到激动,从而可以用许多不同的方式激动一个身体的同一部分。因此很容易看出,同一对象怎样可以成为引起许多相反的情绪的原因。

命题十八 一个人为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与为一个现在的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情绪是一样的。

证明 一个人无论为任何事物的意象所激动,即使那物并不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绎理)他也会认为它即在眼前,并且只有当那物的形象与过去或将来的时间的意象联结在一起时,他才会想象那物是在过去或将来(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所以单就一物的意象的本身而论,不论和过去、将来或现在的时间相联系,它总是一样的。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不论这意象是属于过去、将来或现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情绪或身体的情况是一样的。故不论这意象是属于过去、将来或现在的事物,它所引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是一样的。此证。

附释一 我这里称一物为过去或将来,乃指我过去曾经或以后将要被那物激动而言。例如,我曾经看见一物,或将要看见一物,系指那物曾经增加我们的力量,或将要增加我们的力量,曾经伤害我们,或将要伤害我们而言。因为只要我们这样想象那物,我们便肯定它的存在,这就是说,凡我们感觉着不存在之物,决不会引起身体上任何情感。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一物的意象引起身体上的感触与那物即在当前,其效力是一样的。但是因为每每具有许多经验的人,当他们一想到一物在过去或将来时,总是摇摆不定,对于那物所能引起的结果便大感怀疑(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附释)。因此,这种东西的意象所引起的情感,并不十分稳定,而且大都为其他事物的意象所扰乱,除非到了我们对于这物的结果更加确知,则情感便不能稳定。

附释二 从上面所说,我们可以了解希望、恐惧、信心、失望、愉快、悔恨的性质。希望不是别的,仅不过是一种为将来或过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愉快,而对于这一事物的结果,我们还在怀疑中。反之,恐惧乃是一种可疑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不稳定的痛苦。如果将怀疑之感从这两种情绪中取消,则希望会变成信心,恐惧会变成失望。这就是说,变成我们所希望的或恐惧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愉快或痛苦。欣慰乃是一种为过去的事物的意象所引起的快乐,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曾经加以怀疑。悔恨是与欣慰相反的一种痛苦。

命题十九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到愁苦,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尚保存着时,则他将感觉快乐。

证明 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它所爱的东西。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肯定对象的存在的意象可以增进想象力,而否定对象的存在的意象可以减少想象力。所以凡肯定所爱的对象存在的东西的形象能够助长心灵的努力去想象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能够引起心灵快乐。反之,凡排斥所爱的对象存在的意象,便能阻碍心灵努力去想象所爱之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能够引起心灵痛苦。所以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到痛苦,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尚保存着时,他将感觉快乐。此证。

命题二十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被消灭时,他将感觉快乐。

证明 心灵(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力量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努力想象那些足以排除它所恨的对象的存在的东西;所以一个足以排除心灵所恨的对象的事物的意象能够促进心灵的这种努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这种意象足以引起心灵快乐。所以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东西被消灭时,他将感觉快乐。此证。

命题二十一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感到快乐或痛苦时,他也将随之感到快乐或愁苦;爱者所感快乐或痛苦之大小和被爱的对象所感到的快乐或痛苦的大小是一样的。

证明 肯定所爱的对象存在的事物,其形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足以促进心灵想象[或想念]所爱的对象的努力。但快乐足以肯定引起快乐的东西的存在,而且快乐愈大则它肯定后者的存在亦愈多,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是达到一个更大的圆满的过渡。因此爱者对于所爱的对象感到快乐的意象足以促进他的心灵去想象[或想念]其所爱,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足以引起爱者的快乐,而且所爱的对象感到的快乐愈大,则爱者所感到的快乐亦愈大。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只要一个对象感觉痛苦,则它便算是被消灭,而且这个对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所感之痛苦愈大,则其被消灭也愈甚。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感觉痛苦时,他亦将随之感觉痛苦。被爱者所感到的痛苦愈大,则爱者所感到的痛苦亦随之愈大。此证。

命题二十二 假如我们想象着某人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快乐,则我们对他将有一种爱的情绪。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他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痛苦,则我们对他又将有一种恨的情绪。

证明 只要我们想象着我们所爱的对象有了快乐或痛苦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那么当有人对于我们所爱的对象感觉快乐或痛苦时,亦将使我们随之感觉快乐或痛苦。但据假定,这种快乐或痛苦之存在于我们心中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所伴随着的。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对于我们所爱之物感觉着快乐或痛苦,则我们对他将发生爱或恨的情绪。此证。

附释 命题二十一已说明什么是同情或怜悯(miserato)了。我们可以将同情界说为由他人的不幸所引起的痛苦。至于由他人的幸福所引起的快乐应该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对于曾经做善事帮助别人的人表示爱,可称为嘉许(favorem),而对于曾经做恶事损害别人的人表示恨,可称为义愤(indignationem)。但必须注意的,就是,我们不仅如命题二十一所说,只是对于所爱的对象表示同情,而且对于我们平日并无感情的对象我们亦一样表示同情,这就是因为我们认为那物与我们是同类的(这点下面我将发挥);所以对于曾经做善事帮助与我们同类的对象的人,我们将予以嘉许,反之,对于曾经做恶事损害与我们相同的对象的人,我们将表示忿恨。

命题二十三 当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痛苦时,他将感觉快乐;反之,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快乐时,则他将感觉痛苦。而他所感觉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之大小,将依他所恨的对象所感到的相反的情绪之大小为准。

证明 只要被恨的对象感觉痛苦,则它便是被毁灭,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痛苦愈大,则毁灭亦愈大。所以当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觉痛苦时,他将反而感觉快乐,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的痛苦愈大,则他感觉到的快乐亦将愈大。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快乐之感将肯定感到快乐之物的存在,如果快乐之感愈大,则它肯定后者的存在将愈甚。所以假如一个人想象着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则这个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将阻碍他自己寻求快乐的努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将感觉痛苦。假如他想象着他所恨的人感到快乐愈大,那么他感觉的痛苦亦将愈大。此证。

附释 这种快乐很难持久而没有任何心情的冲突。因为正如我即将在下面命题二十七所指出那样,当我们想象着我们的同类感到痛苦时,我们必将感到痛苦,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我们的同类感到快乐,则我们亦必定喜欢,但这里所讨论的仅限于恨的情绪。

命题二十四 假如我们想象着某人对于我们所恨的对象感觉快乐,我们将因此恨他。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他对于我们所恨的对象感觉痛苦,则我们将因此爱他。

证明 证明这个命题的方式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相同,请参看。

附释 这种以及其他类似这种关于恨的情绪皆属于嫉妒之情。因此嫉妒不是别的,乃是恨之表现于对他人的坏事感觉快乐,对他人的好事感觉痛苦的情绪罢了。

命题二十五 我们想象着有任何东西能够引起我们或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则我们将努力对它加以肯定。反之,按照我们的想象凡足以引起我们和我们所爱的人的痛苦的任何东西,我们将努力加以否定。

证明 凡我们想象一切足以引起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或痛苦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亦将令我们感觉快乐或痛苦。但是(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引起我们快乐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其绎理)把它看做即在当前。反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心灵努力排斥凡足以引起我们痛苦的东西的存在。所以我们想象着有任何东西能够引起我们和我们所爱的对象快乐,则我们将努力对它加以肯定,反之亦然。此证。

命题二十六 当我们恨一个东西,我们想象着凡足以引起它痛苦的一切事物,我们都努力加以肯定。反之,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引起它快乐的一切事物,便加以否定。

证明 这个命题是从命题二十三推出,正如前一命题是从命题二十一推出一样。

附释 由此可见,一个人如何会很容易陷于对于他自己或他所爱的人评价过高,而对于他所恨的人,贬抑太甚。一个人自视太高,此种想象叫做“骄傲”,这可以说是一种疯狂症,因为他张开眼睛做梦,仿佛他能够做出他想象中所能做到的一切事情,因而认这些事情为真实,并且引以为快乐,因为他不能想象出任何事物足以排斥它们的存在并限制其活动的力量。所以骄傲乃是由于一个人自视过高而引起的快乐,其次由对于他人评价太高而引起的快乐叫做“过许”,最后,由于低视他人而引起的快乐便叫做“轻蔑”。

命题二十七 一个和我们相同之物,我们虽然对它并没有感情,但是当我们想象它有着某种情绪时,我们亦将随之引起同样的情绪。

证明 事物的意象乃是人体内的感触(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而这些感触的观念表示被当做即在目前的外在物体。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些观念包含我们身体的性质,同时又包含外在物体的现在性质。如果外界物体的性质与我们身体的性质相似,那么我们所想象的外界物体的观念将包含我们身体的感触与外界物体的情况相似。所以假如我们想象着与我们相似的任何人有了某种情感,则这种想象将表示出我们身体的一种感触,与他的情感相同,因为我们想象着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有了相同的情感。反之,假如我们恨一个与我们相同的对象,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所发生的情感,将与它所感到的情感,相反而不相同。此证。

附释 这种情感模仿作用,就其关于痛苦之感而言,便称为“同情”(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就其关于欲望的模仿而言,则称为“好胜”(拉丁文aemulatio,德文wetteifer),好胜不是别的,就是我们所发生对于一物的欲望,其起因乃由于我们想象着其他与我同类的人,也具有同样的欲望。

绎理一 如果我们想象一个我们对他没有感情的人,对于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感觉快乐,那么我们将会爱他。反之,如果我们想象他对于与我们相同的对象感觉痛苦,那么我们将会恨他。

证明 这一绎理是从前一命题推出,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是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一推出。

绎理二 假如我们怜悯一物,虽这物的不幸引起我们痛苦,但并不因此就使得我们恨它。

证明 如果我们因此而恨它的话,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我们将因他的痛苦而感觉快乐,这显然违反假设的原意。

绎理三 假如我们怜悯一物,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它脱离不幸。

证明 凡引起我们所怜悯的对象的痛苦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也会引起我们同样的痛苦;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我们将努力设法去解除或消灭那引起痛苦的原因的存在。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将力求消灭它,或者将决定要消灭它;所以我们将努力使我们所怜悯之物脱离不幸。此证。

附释 这个做善事的愿望或冲动起于我们对所欲帮助的对象的怜悯,便叫做仁爱(benevolence)。所以仁爱不是别的,只是由同情引起的欲望。关于对我们所想象的和我们相同的对象作善或作恶的人表示爱或恨一层,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

命题二十八 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我们将努力实现它,反之凡我们想象着违反快乐或者足以引起痛苦的东西,我们将努力祛除它或者消灭它。

证明 我们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凡我们以为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我们尽可能努力把它认作即在目前,或者认它为真正存在。但心灵的努力或思维力量与身体的努力或行动力量是同样大的,而且两者就性质说是同时的(正如从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所明白推出那样)。所以凡是足以引起快乐的,我们总是努力使它存在,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总是努力去追求它,指望它。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假如我们想象一物足以使我们痛苦,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凡我们所恨的如果被摧毁,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我们将感觉快乐,所以(据本证明的前部分)我们将努力去消灭它或(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设法排除它,使远离我们,这样我们就不致以为它即在目前。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所以凡我们想象着足以增进快乐的东西,我们将努力实现它,反之亦然。此证。

命题二十九 我们将努力作一切我们想象着人们(人们在此处以及下面,都是指我们对于他们并无特殊感情的人而言。斯氏原注。)将用快乐的眼光注视的事情,反之,我们将避免做任何我们想象着人们所厌恶的事情。

证明 若我们想象着人们爱或恨一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我们也将随之爱或恨那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如此物在我们面前,我们将感觉快乐或痛苦,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凡我们想象着人们所爱或以快乐的眼光注视的事情,我们将努力去做,反之亦然。此证。

附释 这种做一事与不做一事,完全因为我们欲取悦他人,便叫做“野心”(ambitio) [3] ,特别是当我们率然取悦一般人的欲望是那样的强烈,以致我们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会导致损害自己或损害他人的后果。否则,这种行为通常都称为“通人情”(humanitas)。又当我们想象着他人的行为,其目的在取悦我们时,所感到的快乐,便叫做“称赞”(laudem);反之,当我们避免他人与此相反的行为时,所感到的痛苦,便叫做责备。

命题三十 假如某人曾做一事,他想象着这事将引起他人快乐,则他也将感觉快乐,而且意识着他自己是快乐的原因,这就是说,他将反省自己,感觉快乐。反之,假如他曾做一事,而他想象着这事将引起他人痛苦,则他反省自己,也将感到痛苦。

证明 凡一个人想象他引起别人的快乐或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他也将必然感觉快乐或痛苦。但人既然是凭借足以决定他去行动的身体的情况,才意识到他自己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及二十三),所以凡一个人曾做一事,他想着这事将引起他人快乐,则他亦将感觉快乐,且意识着他自己是这种快乐的原因,这就是说,他将反省自己,觉得快乐。反面准此。此证。

附释 既然(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爱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恨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则这命题内所提到的快乐和痛苦,也是爱与恨的一种。但是因为爱与恨既然与外在对象相关联,所以我们这里将提出不同的名词,以称谓本命题所论及的各种情感。我们将称这种为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为“荣”(gloria),与此正相反对的痛苦,我们将称为“辱”(pudor)。读者须知,荣辱即是指快乐和痛苦的发生由于一个人相信他是被称赞或是被责备的情形而言,在别的情形下,我将称这种为外在原因的观念伴随着的快乐为满足,与此正相反的痛苦为“懊悔”。又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也许一个人想象着他引起别人的快乐乃是想象的,并且既然(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五)凡人总是努力想象一切他认为足以引起他快乐的东西,也许很容易使得那感觉“荣”的人变成骄傲,误以为当他触犯他人的时候,便是取悦他人的时候。

命题三十一 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对于我们所爱、所恨或所欲之物亦爱、亦恨或亦欲,我们便因而对于此物之爱、恨或欲求将更坚持下去。反之,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爱我之所恨,恨我之所爱,那么我们就会感受到心情的波动。

证明 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爱某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我们便因而也将爱那物。但是现在假定我们先独立爱一物,继而想象着他人也同样爱那物,于是我们对那物的爱,又加上一个新原因,而我们对那物的爱因而也就加强了,因此我们对所爱的对象的爱情也就愈能坚持。再则,假如我们想象着有人讨厌某物(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因而我们也将避免某物,但是现在假定我们同时也爱那物,那么我们将既爱它又讨厌它,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七附释)我们将感受到心情的波动或摇摆不定。此证。

绎理 从这一命题及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可以推出,每个人总是尽可能努力使他人爱其所爱,恨其所恨。因此诗人说:

“对于相爱的人,愿希望与恐惧相同;

那必是铁石心肠的人罢,才爱别人所厌弃的。”

(见ovid,amores,lib.2,eleg.19)

附释 这种使人人赞同我所爱或所恨的东西的努力,其实就是“野心”(ambitio)(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附释)。所以我们可以看出,每个人生性总是想要别人依照他的意思而生活;但如果人人都同样如此做,那么人人都同样会互相阻碍,并且如果人人都想要被所有其他的人所称赞所爱悦,那么所有的人都会陷于互相仇恨。

命题三十二 假如我们想象着,只有一个人能够单独占有之物,为某人所享受,则我们将尽力使他不能占有那物。

证明 假如我们想象有人享受一物,则(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及其绎理)我们就会因而爱好那物并且愿意享受那物。但是现在(据假设)我们想象他人享受那物对于我们的快乐是一种障碍,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我们将努力使他不能占有那物。此证。

附释 由此可见,人性大都同情失意者而嫉妒得意者。并且(据前命题)如果他愈爱他想象别人占有之物,则他由嫉妒而生之恨将愈大。我们又看出,人性中的同一特性,这特性是人们彼此互相怜悯的同情心所自出,也是他们的嫉妒和野心所自出。最后如果我们想要从经验中去吸取教训,我们将可发现,经验所昭示的教训正足以赞助这种说法,特别当我们注意我们早年的经验的时候。因为儿童的身体好似处在平衡状态之中,他们笑或哭完全因为他们看见别人也在笑或哭。此外,只要他们看见别人做什么事,他们立刻就要去摹仿。凡他们想象中认为他人感到快乐的任何东西,他们也都想去追求。这因为,像我们已经说过那样,事物的意象即是人体自身的感触,或者因为人体受外界原因的激动而渐倾向于做这事或做那事的状态。

命题三十三 假如我们爱一个与我们相同的对象,则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他也反转来爱我们。

证明 我们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我们所爱的对象,胜于任何他物。假如这个对象与我们相同,那么(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我们将努力设法使他快乐,胜于任何他物,这就是说,我们将尽可能努力使所爱的对象感觉快乐,并且为我们自身的观念所伴随,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我们将努力使他也反转来爱我们。此证。

命题三十四 假如我们想象着所爱的对象,引起我们快乐的情感愈大,则我们所感觉到的尊荣也愈大。

证明 我们将尽可能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三)使我们所爱的对象爱我们,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使它感觉快乐,这种快乐为我们自身的观念所伴随着。所以假如我们想象着我们所爱的对象所感到的快乐愈大而我们又是这种快乐的原因,那么我们的努力将愈为增进,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附释)我们所感到的快乐将愈大。我们感到快乐既然因为我们使得与我们相同的别人感到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则我们将回顾自己,觉得快乐。所以我们想象着所爱的对象引起我们快乐的情绪愈大,则我们反省自己所感觉的快乐也愈大,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附释),我们感觉到的尊荣也愈大。此证。

命题三十五 假如有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与另一个人结有相同或更亲密的交谊,胜过他前此独自与他所结的友谊,那么他将恨他所爱的对象,并且嫉妒那另一个人。

证明 一个人想象着他所爱的对象(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四)对于他的爱愈大,则他所感觉到的光荣将愈大。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附释)他所感到的快乐亦将愈大。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他将尽可能努力去想象那所爱之物与他联结得异常亲密。而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一)如果他想象着别人亦欲获得同一之物,则他与那物亲密联结的努力或欲望将更加强。但是现在假设这种努力或欲望为所爱的对象的形象,和伴随着与它联结着的另一个人的形象所妨碍,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将因而感觉痛苦,伴随着以所爱的对象的观念和另一个人的形象为其原因;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他对于所爱的对象将发生恨的情感,并且同时对那另一个人(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绎理)他将发生嫉妒的情感,因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三),那人享受了他所爱的对象。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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