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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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序言

大部分写文章谈论人类的情感和生活方式的人,好像不是在讨论遵守自然界的共同规律的自然事物,而是在讨论超出自然以外的事物似的。他们似乎简直把在自然界中的人认作王国中之王国。因为他们相信:人是破坏自然秩序而不是遵守自然秩序的,是有绝对力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并且是完全自决而不受外物决定的。于是他们便不把人所以软弱无力和变化无常的原因归结于自然的共同力量,而归结于人性中某种缺陷,对于此种缺陷他们表示悲哀、嘲笑、蔑视,通常甚或加以诅咒。而且谁能够最雄辩地或最犀利地指责人心的弱点,他便被尊为神圣。诚然,有不少著名的人物(对于他们的劳动和业绩我们甚为感激),曾经写了许多优秀的东西来讨论正当的生活方式,并给予人们不少具有充分智慧的箴言,但是就我所知,还没有人曾经规定了人的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如何可以克制情感。诚然,我深知道,那鼎鼎大名的笛卡尔,虽然他也以为人心有绝对力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他却曾经设法从人的情感的第一原因去解释人的情感,并且同时指出人心能够获得绝对力量来控制情感的途径。不过至少据我看来,他这些做法,除了表示他的伟大的机智外,并不足以表示别的,这一点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加以说明。我现在打算回到那些只是一味嘲笑或诅咒而不求理解人的情感和行为的人。从他们这些人看来,像我这样努力用几何方法来研究人们的缺陷和愚昧,并且想要用理性的方式以证明他们所指斥为违反理性、虚幻、荒谬、妄诞的事物,无疑地是最使他们惊异不过的了。但是我的理由是这样的: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说是起于自然的缺陷,因为自然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自然的力量和作用,亦即万物按照它们而取得存在,并从一些形态变化到另一些形态的自然的规律和法则,也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因此也应该运用同一的方法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这就是说,应该运用普遍的自然规律和法则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因此,仇恨、忿怒、嫉妒等情感就其本身看来,正如其他个体事物一样,皆出于自然的同一的必然性和力量。所以它们也有一定的原因,通过这些原因可以了解它们,它们也有一定的特性,值得我们加以认识,正如我考察任何别的事物的特性一样,在单独地考察它们时可以使我们得到快乐。所以,我将采取我在前面两部分中考察神和心灵的同样的方法来考察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并且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

界说

(一) 通过原因可以清楚明晰认知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正确原因,反之,仅仅通过原因不能理解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不正确的或部分的原因。

(二) 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而我们就是这事的正确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主动,这就是说,所谓主动就是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乃出于我们的本性,单是通过我们的本性,对这事便可得到清楚明晰的理解。反之,假如有什么事情在我们内部发生,或者说,有什么事情出于我们的本性,而我们只是这事的部分的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被动。

(三) 我把情感理解为身体的感触,这些感触使身体活动的力量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而这些情感或感触的观念同时亦随之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

所以无论对这些感触中的任何一个感触,如果我们能为它的正确原因,那么我便认为它是一个主动的情感,反之,便是一个被动的情感。

公设

(一) 人的身体可以在某些情状下被激动而增进或减退其活动的力量,而在别的情状下,亦可使其活动的力量不增多也不减少。

这一个公设或公则是根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的公设一补则五与七。

(二) 人的身体能够经历许多的变化,但它却仍然能够保持对于客体的印象或迹象(参看第二部分公设五),因此它仍然能够保持对于事物的同样的意象(关于意象的界说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

命题一 我们的心灵有时主动,但有时也被动;只要具有正确的观念,它必然主动,只要具有不正确的观念,它必然被动。

证明 在每个人的心灵中,有些观念是正确的,也有些观念是歪曲的、混淆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但凡是在任何心灵中是正确的观念,在神中也是正确的,因为神构成这个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不过在人的心灵中不正确的观念,在神中却仍然是正确的(据同一绎理),因为神在自身中不仅仅包含这一个心灵的本质,而且同时也包含着别的事物的观念 [1] 。再则,从任何一个观念,必然有某种结果随之而出(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而神便是这个结果的正确原因,并不是因为神是无限的,而是因为神被认为构成该观念的东西。但神既是这个结果的原因,因为神构成任何人心中的正确观念,而心灵乃是结果的正确的原因(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因此,我们的心灵(据第二部分界说二),只要具有正确的观念,就必然是主动的。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凡是必然由神之内的正确观念而出的东西,因为神在自身中不仅包含着一个人的心灵,而且神除此以外更包含着别的事物的观念,则这个人的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便不是该物的正确原因,而仅是部分的原因。因此(据第二部分界说二)只要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就必然是被动的。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故我们的心灵有时主动,但有时也被动……等等。此证。

绎理 由此推知,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受情欲的支配,反之,心灵具有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能自主。

命题二 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它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它动或静,更不能决定它使它成为任何别的东西,如果有任何别的东西的话。

证明 一切思想的样式(据第二部分命题六)皆以神为原因,这因为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而不是因为神表现为某种别的属性。所以凡是决定心灵使其思想的,必是一个思想的样式,而不是广延的样式,换言之,(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不是身体。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又身体的动与静必起于另一个物体,而这一物体的动与静又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并且,一般的讲来,(据第二部分命题六)任何发生在身体方面的,必定起源于神,只就神被认为是构成某种广延的样式的东西,而不是构成某种思想的样式的东西而言,这就是说,凡发生在身体方面的,必不能起源于心灵,而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乃是思想的一个样式。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故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其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其动或静。此证。

附释 从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中所说看来,这个命题的意思就可更为明了,即心与身乃是同一的东西,不过有时借思想的属性、有时借广延的属性去理解罢了。不论我们借这个属性或那个属性去认识自然,事物的次序与联系却只是一个,因此我们身体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就性质而论,与心灵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是同时发生的。这点从我们证明第二部分命题十二的方式看来,也很明白。但是,事实虽然是这样,绝无怀疑的余地,但我却仍很难相信,如果没有一个基于经验的证明,人们便可对于这种说法给以冷静的评价;他们是那样地坚决相信,身体的或动或静,可以完全唯心灵之命令是听,并且相信身体的许多动作只是依赖心灵的意志和思想的力量。其实,身体究竟能做什么事,以前还没有人曾经规定过,这就是说,以前没有人曾经根据经验告诉我们,身体只就它是基于自然的规律而言,而且只就自然之被认作有广延的东西而言,不为心灵所决定,它能做什么事,或不能做什么事,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切了解身体的结构,可以说明身体的一切功能。暂且不提在没有理性的禽兽那里可以观察到许多远超出人类智能的东西,和那些梦游者可以在睡梦之中做出许多为他们清醒时所不敢做的事情来。这些事实都足以表明身体自身单是按照它自身性质的规律,即可以做出许多事情来,对于这些事情那身体自己的心灵会感到惊讶的。并且又没有人知道用什么方法或采取什么方式,心灵可以使身体动作,或者心灵可以传达多少度的运动于身体,又或者心灵能使身体运动的速度如何。由此可见,如果有人说身体的这一行动或那一行动起源于心灵对肉体的支配,那么,他们就不知道他们所说的是什么,他们的这种说法实无异于用虚夸的话自己承认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的原因毫无所知,而又对这毫不感到惊异。

但是他们会说道:不管他们知道或不知道心灵用什么方法可以使身体运动,但无论如何,据他们的经验,如果心灵不能思想,则身体便不能运动。并且他们还会说,据他们的经验,只有心灵才有说话、静默或做别的事情的力量,因此他们以为一切行为皆听从心灵的命令。

但就第一点而言,我要问他们,难道经验不是同样昭示我们:正与此相反,当身体静止时,心灵亦随之不能思想因为只要身体处在沉睡状态,心灵即随之陷于沉睡状态,也就没有能力像清醒时那样地思想。并且我相信,人人都可凭经验知道,心灵并不能永远同等地思想同一对象,而是按照身体能够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为外物所激起的这一意象或那一意象,因而决定心灵也能够或多或少地考察这一对象或那一对象。但是他们也许会说,仅从自然规律,并且仅就自然是有广延的事物而言,决不能推出建筑、图画或类此事物的原因,因为这些事物乃纯是人为的艺术,而人的身体除了为心灵所决定、所指导外,并不能建筑任何寺院。但我已经指出,他们不知道身体能做什么事,亦不知道仅从考察身体的性质上,可以推出些什么东西来,而且他们依据经验知道许多只是按照自然规律而发生的事物,他们亦以为除了受心灵的指导外,决不可能发生;例如梦游者在沉睡中所做的事,当他自己醒来时也会感到惊讶。到了这里,我还可补充说一句,人的身体的结构本身,就艺术性而言,实远超过人类的技巧所能创造的任何东西,姑且不提我所已经证明过的,无限多的事物,无论我们从哪一属性去观察,都是出于自然的。

再就第二点而论,如果人具有同等的自主力量,要说话就说话,要沉默就沉默,那么一切人事都可以顺遂进行得多了。同时经验已经十分充足地昭示我们,人类最无力控制的奠过于他们的舌头,而最不能够做到的,莫过于节制他们的欲望。因此许多人相信,我们只有做不费气力追求的事情才可感到自由;因为对于这种事情的欲望,由于有常常想起的对另一事物的回忆而容易消减。反之,我们用热情去追求那些为另一事物的回忆所不能转移的事物,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感到自由了。但是假如不是因为我们看见,我们有时做了许多事,而后来追悔,或当我们有时为矛盾的情欲所刺激,我们知道什么是善的,而实行什么是恶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我们相信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这样,那投入母亲怀中的婴儿,亦自信这是出于自由意志,那忿怒的幼童亦相信他想要报仇也是由于自由意志。怯懦的人自以为依照自由意志而开小差,酒醉的人亦相信出于他的心灵的自由命令,他说出些他清醒时所不愿说的话。这样看来,疯人、空谈家、儿童以及其他类此的人,都相信他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有力量去控制他们想说话的冲动。

所以经验也像理性一样明白教导我们,人们相信他们自由,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意识着自己的行为,而毫不知道决定他们行为的原因。经验又教导我们,心灵的命令不是别的,而是欲望本身,而欲望亦随身体情况之不同而不同。因为每一个人所做的事,都是基于他的情感。凡为相反的情感所激动的人,不知道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而凡不为任何情感所激动的人,每遇着一件小事,都易陷于没有主见,左右摇摆。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心灵的命令、欲望和身体的决定,在性质上,是同时发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同一的东西,当我们用思想的属性去观察,并且用思想的属性去说明时,便称为命令;当我们用广延的属性去观察,并且从动静的规律去推究时,便称为决定。这点往后还可更为明了,但这里我只想指出一点促使大家注意:即我们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做任何事情,如果我们对它没有记忆。譬如,如果不能记忆一句话,我们就不能说出那句话,但是能否记忆或忘记一件东西却不在心灵的力量之内。因此有人相信心灵的力量只限于记忆范围内,只有对于我们能够记忆的东西,我们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说话或不说话。但是,当我们梦着我们在说话时,我们相信我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但实际上,我们却并未说话,即或在梦中说话,这种说话也是身体不依赖于意志的运动的结果。又如,我们梦着我们在隐藏什么东西,而且以为这种行为是出于心灵的命令,正如当我们在清醒时,我们有意不告诉别人我们所知道的事情那样。我们又梦着我们按照心灵的命令做了一些我们在清醒时所不敢做的事。因此,我很愿意知道,心灵中是否有两种命令,一种是虚幻的命令,一种是自由的命令。如果两种命令的说法是很不通的,那么我必须承认我们所信以为自由的心灵的命令与我们的想象或记忆并没有区别,除了作为观念的观念所必定包含的肯定以外,并不是别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所以心灵的命令之起于心中与现实存在着的事物的观念之发生具有同样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凡相信他们说话、不说话或做别的事情皆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的人,实无异于白日做梦。

命题三 心灵的主动只是起于正确的观念,而心灵的被动则只是基于不正确的观念。

证明 最初构成人心的本质的成分不是别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只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身体的观念。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五)由许多别的观念所组成,而这些别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九绎理)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不正确的。故任何事物凡以心灵为最近因,并从心灵的性质必然而出的,以及必须凭借心灵方能被理解的,那必然是出于一个正确的观念或一个不正确的观念。但是只要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心灵必然被动。故心灵的主动只是出于正确的观念,而唯有当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时,它才是被动的。此证。

附释 由此可见,被动的情感只是与具有某种包含否定性的东西的心灵相联系。换言之,被动的情感只是与这样的心灵相联系,这心灵被认作自然的一部分,单就其自身,不与别的部分联系起来,便不能清楚明晰地被感知。用同一方式,我可以指出被动的情感与个体事物的关系也和它与心灵的关系一样,而且不是通过别的方式可以被感知的。但我的目的只在于讨论人心。

命题四 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不能被消灭的。

证明 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此证。

命题五 只要一物能消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

证明 如果两物既可互相协调或同时并存于同一主体之中,而在这个主体中仍然有某种东西能够毁灭它,(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只要一物能毁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此证。

命题六 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

证明 因为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个体事物乃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之所以为神的力量的事物。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没有东西具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之理。反之,(据前一命题)一切事物莫不反抗凡足以取消其存在的东西。因此凡物只要它能够,并且只要它是自在的,便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此证。

命题七 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

证明 从每一事物的某种本质,必然有某种结果产生(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并且,任何事物除了按照其一定的本性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外,亦不能做出别的东西(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故一物活动的力量,或被迫而不得不做某事的努力,不论出于自己或是出于与他物合作————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此证。

命题八 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而是包含不确定的时间。

证明 如果一物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包含着任何有限的时间,则这有限的时间将要决定这物的绵延,于是,单是从一物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即可以推知,这物经过一定限度的时间之后,即须消灭,不能存在。但是(据第三部分命题四)这实不通。故一物赖以存在的努力,并不包含任何确定的时间,反之,(同样据第三部分命题四)如果这物不为某种外因所消灭,它将赖它此时借以存在的同一力量,而永远继续存在。故一物赖以保持其存在的努力自身包含不确定的时间。此证。

命题九 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的观念,都努力在不确定的时间中保持其自身的存在,并且自己意识着它的这种努力。

证明 心的本质是正确观念与不正确观念所组成,(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三所指出那样),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只要具有前者或后者,必努力保持其存在,并且在不确定的时间内保持其存在(据第三部分命题八),但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心灵通过身体的感触的观念,必然意识着它自身,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它也意识着自己的这种努力。此证。

附释 这种努力,当其单独与心灵相关联时,便叫做意志。当其与心灵及身体同时相关联时,便称为冲动。所以冲动不是别的,即是人的本质之自身,从人的本质本身必然产生足以保持他自己的东西,因而他就被决定去做那些事情。其次冲动与欲望之间只有一个差别,即欲望一般单是指人对它的冲动有了自觉而言,所以欲望可以界说为我们意识着的冲动。从以上所说就很明白,即对于任何事物并不是我们追求它、愿望它、寻求它或欲求它,因为我们以为它是好的,而是,正与此相反,我们判定某种东西是好的,因为我们追求它、愿望它、寻求它、欲求它。

命题十 我们心灵中不能有排斥我们身体的存在的观念,因为这样的观念是违反心灵的本质的。

证明 我们身体中决不能具有任何可以消灭身体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因为神具有身体的观念,所以这种东西的观念,也不能在神内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我们心中决不会有这种东西的观念,但反之,既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构成心灵的本质的最初成分就是一个现实存在的身体的观念,所以我们心灵的首要的、基本的努力就是(据第三部分命题七)要肯定我们身体存在的,因此否定我们身体存在的观念是违反心灵的本质的。此证。

命题十一 如果一物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则这物的观念就会增加或减少,促进或阻碍我们心灵的思想力量。

证明 这一命题从第二部分命题七及第二部分命题十四看来是很明白的。

附释 这样我们可以看见,心灵可感受很大的变化,一时可以过渡到较大的完满,一时也可以过渡到较小的完满;这种感受的情状可以说明给我们什么是快乐与痛苦的感情。所以本书此后将认快乐为心灵过渡到较大完满的感情;另一方面,将认痛苦为心灵过渡到较小完满的感情。而快乐的情绪如果同时与身体和心灵都有联系,便叫做欢乐或高兴。但是假如痛苦的情绪同时与身体和心灵都有联系,便叫做忧愁或烦闷。但须注意,当我们感到欢乐与忧愁时,只有身体的心灵的一部分较其余部分受激动得特别多,反之,当我们感到高兴或烦闷时,身体和心灵各部分都同样受激动。至于什么是欲望,我已于第三部分命题九的附释里解释过了;除开这三种情绪————痛苦、快乐、欲望————我不承认还有别的基本情绪。别的情绪都是从这三种情绪出发,像下面所要指出那样。但在进行这点以前,我愿意更充分解释第三部分命题十的意思,这样我们就更可明白了解一个观念如何与别一个观念相反对。

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的附释里,我们已经指出,构成心灵的本质的观念,只要身体存在,必包含身体的观念。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的绎理及其附释,可以推知我们的心灵的当前存在完全依赖于心灵必包含身体的现实存在这一点上。最后我们还已经指出过心灵所以有想象事物和记忆事物的能力,也完全依赖于心灵必包含身体的存在这一点(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十八及附释)。从此可以推出,只要心灵停止肯定身体的当前存在,那么心灵的当前存在和心灵的想象能力也就立刻被取消了。但心灵停止肯定身体存在的原因决不能是心灵自身(据第三部分命题四),也不能由于身体自己停止存在;(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六)心灵所以肯定身体存在的原因,并不在于身体开始存在;基于同样的理由,心灵也不会因为身体停止存在,便从而停止肯定身体的存在。但是由于(据第二部分命题八 [2] )有另外一个观念排斥我们身体的当前存在,结果遂因而排斥我们心灵的存在,这样这个观念就与构成我们心灵的本质的观念正相反对。

命题十二 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去想象足以增加或助长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

证明 只要人的身体处于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的状态下,那么人的心灵将把这个外界物体看做即在面前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所以只要人的心灵把任何外界物体看做即在面前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人的心灵想象外界事物,则人的身体也将处于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的状态下。所以只要心灵想象到足以增加或促进我们身体的活动力量的东西,则我们的身体将处于一种足以增加或促进这种力量的状态下(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所以(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 心灵的思想力量亦将随之而增加或促进。故(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与命题九)心灵总是尽可能努力想象这种东西。此证。

命题十三 当心灵想象到足以减少或阻碍身体活动的力量的某种东西时,那么它将尽可能努力回忆那足以排除这种东西的存在的东西。

证明 只要人心一想象到这类东西,则身体与心灵的力量都会受到减少或阻碍(像前一命题所指出那样)。但是同时心灵将仍然继续想象这类的东西(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直至它能想象到足以排除它们当前的存在的某种别的东西时为止。这就是说,像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心灵与身体的力量将受减削或受限制,直至心灵想象到一些足以排除这类事物存在的东西时为止。所以心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将尽可能努力去想象或回忆足以排除减少或阻碍身体与心灵的活动力的事物存在的东西。此证。

绎理 由此可以推知,心灵总是不愿去想象足以减少或阻碍其自身的力量和身体的力量的东西。

附释 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明白看出,什么是爱、什么是恨了:爱不是别的,乃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恨不是别的,乃是为一个外在的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我们又可以看出,凡爱一物的人,必然努力使那物能在他的面前,并努力保持那物,反之,凡恨一物的人,必然努力设法去排斥那物,消灭那物。关于这点,我将在下面更加详细讨论。

命题十四 假如心灵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

证明 假如人的身体曾一度同时为两个物体所激动,那么后来当心灵想象着其中之一的物体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八)亦将立即回忆起另外一个物体。但心灵的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表示我们身体的情况较多于表示外物的性质;所以人身,因之人心,(参看第三部分界说三)如果曾一度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那么此后当心灵被其中之一的情感所激动时,将复被那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此证。

命题十五 任何事物均可偶然地为快乐、痛苦或欲望的原因。

证明 假设心灵同时为两种情感所激动,而心灵的活动力量并不因其中之一的情感有所增加或减少,但却为那另外一个情感所增加或减少(参看第三部分公设一)。据前一命题可以明白,当心灵后来为前一个情感的真正原因所激动,而这个真正原因本身(据假设)既不增加亦不减少人心思想的力量时,则心灵将同时为其另外一个情感所激动,这个情感将增加或者减少心灵的思想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将会感受到快乐或痛苦;因此可见,这一事物成为引起快乐或者痛苦的原因,并不是由于它本身的性质,而是由于偶然性。同样的道理,很容易表明何以同一事物可以偶然地为引起欲望的原因。此证。

绎理 单就我们对于某种事物曾经根据快乐或痛苦的情感去加以考察的事实看来,虽则那物并不是引起快乐或痛苦的致动因,我们也就能够爱那物或恨那物。

证明 这事之所以可能,(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四)乃由于当心灵后来想象着某物时,曾引起了快乐或痛苦的情感,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或身体的力量曾有所增加或减少,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二)心灵乐意想象那物,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绎理)不愿想象那物,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心灵爱那物或恨那物。此证。

附释 现在我们可以明了,为什么我们会爱或恨某种东西,而我们不知道为何原因,仅是出于普通所谓“同情”或“反感”。此外有许多东西,其引起我们快乐或痛苦,完全因为它们与平时常常引起我们快乐或痛苦的感情的东西有一些相似,亦应归入此类,像下面一个命题所将指出那样。固然,我知道那些最初引用“同情”、“反感”等字的作者,意思在于借以表示事物之某种潜伏的性质,但是我却相信,我们可以应用这些名词来表示尽人皆知、显而易见的性质。

命题十六 假如我们想象着某物具有与平常引起心灵快乐或痛苦的对象相似的性质,虽则某物与此对象相似的性质,并不是这些情感的致动因,而我们将仍然会仅仅由于这些性质相似之故,而对那物发生爱或恨的情感。

证明 某物的性质相似于(据假设)平常引起我们痛苦或快乐的对象,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四)无论何时只要心灵受了这种性质的意象的激动,则心灵也将立刻会发生痛苦或快乐的情绪,而我们所看见的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五)将偶然地为快乐或痛苦的原因,所以(据前命题的绎理)那物与某一对象相似的性质虽说不是那些情感的致动因,而我们将仍然对该物发生爱或恨的情感。此证。

命题十七 若我们想象着一个常常引起我们痛苦情绪的东西,与一个常常同等地引起我们大快乐的情绪的对象有相似之处,则我们对于那物将同时既恨且爱。

证明 这物(据假定)本身就是我们痛苦的原因,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只要我们想象着它能引起痛苦时,我们总是恨它;但就我们想象着它与一个常常引起大快乐的情绪的对象有相似之处时,那么我们就会(据第三部分命题十六)同样以很大的快乐去爱它。因此我们将同时既爱它,复恨它。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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