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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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

我现在进而说明从神或永恒无限的存在的本质必然而出的那些东西。我并不是要说明所有一切从神的本质而出的东西,因为在第一部分命题十六里,我们已经证明了有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方式下,出于神的本质;我仅限于讨论那种足以引导我们犹如牵着手一样达到对于人的心灵及其最高幸福的知识的东西。

界说

(一) 物体,我理解为在某种一定的方式下表示神的本质的样式,但就神被认作一个有广延之物而言;参看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

(二) 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又不能被理解。

(三) 观念,我理解为心灵所形成的概念,因为心灵是能思的东西。

说明:我说概念而不说知觉(perceptio),因为知觉这个名词似乎表示心灵之于对象是被动的,而概念一词则表示心灵的主动。

(四) 正确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

说明:我说内在的标志是为了排除外在的标志,即所谓观念与它的对象的符合。

(五) 绵延就是存在的不确定的延续。

说明:我说绵延是不确定的,因为存在的延续不能从存在物的性质本身去决定,也不能从其致动因去决定,————这个致动因必然建立一物的存在而不取消一物的存在。

(六) 实在性和圆满性我理解为同一的。

(七) 个体事物我理解为有限的且有一种确定的存在的事物。如果许多个体事物共同做出一个动作,以致它们同时都是某一结果的原因,那么在这个范围内我将认这些事物的总体为一个个体事物。

公则

(一) 人的本质不包含必然的存在,这就是说,依自然法则,这人或那人的存在或不存在,都同样可以发生。

(二) 人有思想。〔换言之,我们知道我们思想。〕

(三) 思想的各个样式,如爱情、欲望、以及其他,除非具有这种情感的个人有了所爱、所欲的对象的观念,便不能存在。但是即使没有思想的其他样式,却仍然可以有观念。

(四) 我们感觉到一个身体〔或物体〕是在多样的方式下受到感触的。

(五) 除了身体〔或物体〕和思想的样式以外,我们并不感觉或知觉到任何个体的事物。〔换言之,我们并不感觉或知觉任何被动的自然。〕

关于公设参看命题十三以后。

命题一 思想是神的一个属性,或者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

证明 个别思想,或这个和那个思想,(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都是在某种一定的形式下表示神的本性的样式。所以神具有这样一个属性(据第一部分界说五),一切个别思想皆包含这个属性的概念在自身内,而且借这个属性才可以得到理解。所以思想是表示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参看第一部分界说六)的无限属性之一。换言之,神是能思想的东西。此证。

附释 这个命题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无限的能思想的存在的概念看来,也很明白。因为一个能思想者所能思想的事物愈多,则我们便认为它具有愈多的实在性或圆满性,所以一个存在能在无限多方式下思想无限多事物,则凭其思想它必然是无限的。因此我们单是注意思想,就能形成一个无限存在的概念,所以思想(据第一部分界说四和六)必然是神的无限多属性之一,这就是我们想要证明的命题。

命题二 广延是神的一个属性,换言之,神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

证明 对于本命题的证明与对前命题的证明相同。

命题三 在神之内,必然有神的本质的观念以及一切从神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事物的观念。

证明 因为神(据本部分命题一)能够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思想无限多的事物,或者(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同样意思)神能够形成它自己本质的观念以及从它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一切事物的观念。然而,凡是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一切,都是必然存在的(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五)。所以这种观念必然存在,而且(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只能存在于神之内。此证。

附释 一般人以为神的力量即是神的自由意志及其管辖一切事物的权力,而这些事物他们通常又认为是偶然的。因为他们说神有权力毁坏一切使其变为乌有。他们又常以神的力量与国王的力量相比拟。对于这种比拟,我在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二的绎理一及绎理二里已经加以驳斥,而且在第一部分命题十六里我又曾指出,神根据必然性而认识自己,也根据同样的必然性而动作。这就是说:神认识自己是出于神性之必然(这是人人都承认的),所以按照同样的必然性,神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产生无限多的事物。再则,在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四里,我们曾经指出,神的力量不是别的,只是神的主动的本质,所以认神不动作与认神不存在,在我们是同样不可能设想的。如果我愿意深究,我还可以在这里指出,普通人所归给于神的力量不唯仅只是一种人的力量(这表明普通人把神设想成人,或与人相似),而且包含着软弱无力。但是关于这一点我不想再多所论列。我唯有一再要求读者,对于我在第一部分从命题十六以至篇末关于这个问题所说过的话再三加以考虑。因为,一个人要想对于我所要证明的东西有正确的了解,他必须十分小心,不要把神的力量与人的力量或国王的权力混淆起来。

命题四 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所由出的神的观念只能有一个。

证明 无限的理智(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除了神的属性及其分殊外,不能理解别的东西。但神是唯一的(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四绎理一)。所以为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方式下所自出的神的观念,只能有一个。此证。

命题五 观念的形式的 [1] 存在只以神为其原因,但只就神被认作能思想者而言,而不是就神为别的属性所说明而言。这就是说:神的各种属性的观念以及个别事物的观念都不承认观念的对象或被知的事物为其致动因,但只承认作为能思想者的神本身,为其致动因。

证明 从本部分命题三看来,这个命题是很明白的。因为,我们在那里曾经证明,神能够形成它自己的本质的观念,以及一切自其本质必然而出的东西的观念,只是因为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而不是因为它是它的观念的对象。所以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以神为它的原因,就神之为一个能思想者而言。但是这个命题也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证明:观念的形式的存在乃思想的一个样式(这是自明的),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就神之为一个能思想者而言,这是在一定方式下表示神的本性的一种样式。所以这种样式(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并不包含神的别种属性的概念,因此(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它除了是思想的结果以外,不是别的属性的结果。所以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承认神是它的原因,但只是就神被认作能思想者而言等等。此证。

命题六 每一属性的样式之以神为因,只是就神通过这些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而不是就神通过任何别种属性看来而言。

证明 每一属性(据第一部分命题十)都是通过自身,而不假借他物即可得到理解。所以每一属性的样式包含那个属性的概念在内,而不包含其他属性的概念;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四)这些样式以神为因,只是就神通过这些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而不是就神通过任何别种属性看来而言。此证。

绎理 由此可见,凡不是思想样式的事物,它们的形式存在,其所以出于神的本性,就不是因为神预先知道了这些事物。但是正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观念自思想的属性而出与观念的对象自其所隶属的属性而出或推演而出,其方式是相同的,而且具有同样的必然性。

命题七 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

证明 从第一部分公则四看来,这一命题是明白的。因为任何有原因的事物的观念,要依靠对于它的原因的认识,而这一有原因的事物就是它的原因的结果。

绎理 由此推知,神的思想力量即等于神的行动的现实力量。这就是说,凡是在形式上从神的无限本性而出的任何东西,即客观上在神之内也是依同一次序和同一联系出于神的观念的。

附释 在进一步讨论以前,我们必须回溯我们已经证明过的,凡是无限知性认作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全都只隶属于唯一的实体,因此思想的实体与广延的实体就是那唯一的同一的实体,不过时而通过这个属性,时而通过那个属性去了解罢了。同样,广延的一个样式和这个样式的观念亦是同一的东西,不过由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示出来罢了。这个道理有些希伯来人似乎隐约见到,因为他们说:神的理智和神所知的对象都是同一的东西。譬如,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圆形与在神之内存在着的圆形的观念,也是同一的东西,但借不同的属性来说明罢了。所以无论我们借广延这一属性,或者借思想这一属性,或者借任何别的属性来认识自然,我们总会发现同一的因果次序或同一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们在每一观点下,总是会发现同样的事物连续。当我说,就神是一个能思想者而言,神是圆形(举例说)的观念的原因,就神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言,神是圆形自身的原因时,我并无别的理由,我只是认为圆形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有借别的思想样式为其接近因,才可被认识,而这一思想样式又须借别的思想样式才可被认识,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所以,当事物被认作思想的样式时,我们必须单用思想这一属性来解释整个自然界的次序或因果联系;当事物被认作广延的样式时,则整个自然界的次序必须单用广延这一属性来解释,其他的属性亦同此例。所以就神具有无限多属性而言,神实际上是事物本身的原因。对于这一点我现在不能作更明白的解释了。

命题八 不存在的个别事物或样式的观念必定包括在神的无限的观念之内,正如个别事物或样式的形式的本质被包含在神的属性之内一样。

证明 这个命题由前命题看来,是很明白的。但是从前命题的附释看来,却更可以明白了解。

绎理 由此推知,既然个别事物除非包括在神的属性之内,是不存在的,那么,除非神的无限观念存在,个别事物的客观存在或它们的观念,也是不存在的。并且如果说个别事物不仅就其被包括在神的属性之内而言是存在的,而且就其具有绵延而言是存在的,那么它们的观念也包含存在,通过这种存在,它们才可以说是具有绵延。

附释 如果有人想要寻求一个例子,以便对我所说的,更可充分了解,我却不能举出一个足以正确表明我的意思的例子,因为这里所讨论的对象实在是独一无二的。但是我将勉强举一个比较最好的例子来说明它。

例如,圆形有一种特质:假如有数条直线在一个圆形中交切,由它的各个部分所形成的直角必互相相等:所以在一个圆形内包 含有无限数相等的直角,但是除了圆形存在外,没有一个直角可以称为存在,就其中任何一个直角的观念,除了包括在圆形的观念之内,也不能称为存在。现在试从这无限数直角中,设想两个直角e与d存在。这两个直角的观念的存在,不仅因其被包括在圆形的观念内,而且因其包含有那个直角的存在;因此它们便有别于其他直角的观念了。

命题九 一个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的观念,以神为因,非就神之为无限而言,但就神之被分化为另一个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的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而此另一观念,也以神为因,但就神之分化为第三观念的分殊而言,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 实际存在的个别事物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的绎理和附释)是思想的一个样式,且与思想的其他样式有区别,所以(据本部分命题六)以神为因,这只就神是一个能思想者而言;但是并非(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就神是绝对地能思想者而言,而只就神是被认作另一思想的样式的分殊而言。而且神又是后面这一思想样式的原因,也只就神是被认作另一样式的分殊而言,如此类推,以至无穷。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因果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所以每一个别观念以另一观念为原因,换言之,每一个别观念以作为另一观念的分殊的神为原因,而此第二观念在同样情形下复以神为原因,如此类推,以至无穷。此证。

绎理 在每一观念之个别对象上发生任何变化,其知识皆存在于神内,只就神是具有该对象的观念而言。

证明 在任何观念的对象上发生任何变化,其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都存在于神内,并非就神是无限的而言,乃只就神是被认作一个个别事物的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据前命题)。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相同,所以对任何个别对象的变化的知识都存在于神内,只就神具有该对象的观念而言。此证。

命题十 实体的存在不属于人的本质,换言之,实体不构成人的形式。

证明 实体的存在(据第一部分命题七)包含必然存在。所以假如实体的存在属于人的本质,则承认实体的存在,同时又必须(据第二部分界说二)承认人必然存在,因此人将必然存在,(据第二部分定则一)这是不通的。所以实体的存在不属于人的本质。此证。

附释 这个命题也可以根据第一部分命题五来证明,该命题证明没有两个具相同性质的实体。因为既有多数人可以存在,所以构成人的形式的不是实体的存在。再从实体的别种性质看来,这个命题也很明白,如实体按其本性来说,是无限的,不变的,不可分的等等,这是人人很容易看到的。

绎理 由此推知,人的本质是由神的属性的某些分殊所构成。

证明 因为实体的存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不属于人的本质。所以(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人的本质是某种在神之内的东西,没有神则它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或(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人的本质是在某种一定方式内表示神的本性的一个分殊或样式。

附释 人人必须承认,没有神就没有东西可以存在,也没有东西可以被理解,因为没有人不承认,神是万物本质及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这就是说,神不仅是万物生成的原因而且是人们所常说的万物存在的原因。但是许多人说,一物的本质这是那物所赖以存在并赖以得到理解的本性,没有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因此根据这个定义,他们或者以为神的本性即属于被创造之物的本质,或者以为被创造之物可以没有神而存在或得到理解的,其实可以比较确定地说,他们并没有一贯的见解。我相信他们陷于混淆的原因,是由于他们没有遵循哲学思考的程序。因为神的本性本来应该首先加以考察,因为就知识的次序和就事物的次序说来,神的本性都是在先的,而他们却把它放在最后,反而相信,所谓感官对象的事物是在一切别的事物之先。因此当他们观察自然事物时,便对于神的本性,毫不理会,但是当他们后来从事于观察神的本性时,又从不想到他们所借以形成对自然事物知识的最初假设,以为这些假设无补于对神的本性的了解。所以他们老是陷于自相矛盾,实无足怪。但是这点我姑且撇开不提。因为我这里的目的,只在于指出我的理由为什么我不说:属于一物的本质的,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没有它则那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因为我认为个别事物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但是神却不属于个别事物的本质。所以我说: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没有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又不能被理解。

命题十一 构成人的心灵的现实存在的最初成分不外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个别事物的观念

证明 人的本质(据前命题绎理)是由神的属性的某些样式所构成,亦即(据第二部分公则二)是由思想的样式所构成;在所有的思想样式中(据第二部分公则三),就本性说来,观念总是在先的;假如,一个人有了一个观念,则(据同一公则)将必随之具有其余的样式(对于这些样式,就本性说来,观念是在先的)。所以观念是构成人的心灵的存在的最初成分。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的观念。因为这样(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这种观念本身就不能说是存在的;所以它必定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事物的观念。而且它也不能是一个无限的东西的观念。因为(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及二十二)无限的东西总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据第二部分公则一),这是不通的。所以构成人的心灵的现实存在的最初成分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此证。

绎理 由此推知,人的心灵是神的无限理智之一部分,所以当我们说,人的心灵看见这物或那物时,我们只不过是说,神具有这个或那个观念,但非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只是就神为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或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质而言;而当我们说神具有这个或那个观念,不仅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而且又就神同时借人的心灵而具有别一事物的观念而言,于是我们说,人的心灵只是部分地或不正确地认识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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