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证明 心灵的努力或力量(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就是心灵的本质,但心灵的本质只确认心灵所有与心灵所能的东西(这是自明的),而不确认心灵所没有的东西与心灵所不能做的事情,所以心灵只努力去想象足以确认或肯定它的活动力量的东西。此证。
命题五十五 假如心灵想象它自己的无能,它公然会因此感受痛苦。
证明 心灵的本质(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四)只确认心灵所有与心灵所能的东西,换言之,心灵的性质在于只想象那足以肯定它的活动力量的东西。所以,假如我们说,当心灵自己观察自己时,它去想象它自己的无能,这无异于说,心灵想象足以肯定它自己的活动力量的东西的努力,是受了阻碍,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心灵便感受痛苦。此证。
绎理 这种痛苦将愈益增加,如果心灵想象着它是受别人的责备。证明这条绎理的方式与证明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的绎理相同。
附释 这种伴随着我们自身软弱的观念而起的痛苦叫做卑谦。由观察自己而起的快乐叫做自爱,或自得。因为每当一个人观察他自己的德行或他自己活动的力量时,这种自爱或自得的乐趣,常常复现,所以每人总是乐于向人宣传他自己的功绩,并吹嘘他自己身体和心灵的力量;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每每相互使得对方厌烦。由此可见,人又是生性嫉妒的(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四附释及命题三十二附释),换言之,人总是以同辈的无能而感到快乐,以同辈的才能而感到痛苦。因为一个人只要一想象他自己的行为(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便会感觉快乐,而且如果他想象着他的行为愈能表示圆满,或者如果他想象他的行为愈是清楚明晰,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所说),如果他愈能将他自己的行为同别人的行为分开,而当做个体事物去观赏,则他将愈是感觉快乐。当一个人观赏着他自己所独有而为他人所无的东西时,则他由观赏自己所得的快乐将最大。但如果他将他所肯定他自己的一切,认作属于人或动物的一般观念,则他将不会感到多么快乐。反之,如果他想象着当他的行为与别人的行为比较时,反较他们的行为更软弱,那么他将感觉痛苦,这种痛苦他将(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八)借误解同辈的行为,或尽可能大肆夸张他自己的行为,努力以求解除。由此可见,人类的生性就倾向于恨与嫉妒,而他们的教育也有足以助长这种倾向的地方:因为当父母的总是习于以荣誉与嫉妒的引诱,去激励子女遵从德行。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提出异议说,我们亦未尝不尊敬他人,赞美他人的德行。为解除这种驳议,他将加入下面一条绎理:
绎理 没有人会嫉妒那不是他的同辈(或不与他势位相等)的人的德行。
证明 嫉妒只是一种恨(见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四附释)或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是妨害一个人的努力或活动能力的情绪。但(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一个人除了从他的本性发出的事物外,既不努力做任何事,亦不欲求得任何物。所以他必不欲肯定他自己任何活动的力量,或换句话说,他决不欲肯定他自己任何异于他的本性而为别人所持有的德行,因为他的欲望并不因而受妨害,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他不会由此感觉痛苦,因为他认为德行乃属于与他完全不相同的另一人,所以他不会嫉妒那人,但他只嫉妒一个地位与他相等,性质与他相同的人。此证。
附释 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里,我已经说过,我们尊敬一个人,因为我们对于他的智慧、勇敢等表示惊异,这是因为:(正如命题五十二本身所昭示那样)我们想象着,这些德性只为他一个人所特有,而非我们的本性所同有。所以我们决不会嫉妒他,正如我们不会嫉妒树木的高或狮子的勇猛等等。
命题五十六 刺激我们的对象有多少种类,它们所引起的情绪便有多少种类:快乐、痛苦、欲望,和一切由这三种情绪组合而成的情绪(如心情的波动),以及从这三种情绪派生出来的情绪(如爱、恨、希望、恐惧等)。
证明 快乐、痛苦以及由它们组合而成或从它们派生出来的情绪,(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乃是激动的感情。但(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只要我们一有了不正确的观念,我们便必然被动;并且(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只因为我们有了不正确的观念,我们才必然被动,这就是说,(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只要我们仅仅知道想象事物,或者(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附释)只要我们受感触而起某种情感,这种情感包含我们身体的性质和外界物体的性质时,那么我们必然被动。因此要解释任何一个被动的情感的性质,必须能表示出那刺激起我们的被动情感的对象的性质。例如,为对象a所引起的快乐,必包含对象a的性质,而为对象b所引起的快乐,必包含对象b的性质;所以这两种快乐的情绪,其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是由于不同性质的原因而产生的。同样,为这一对象所引起的痛苦,与为另一原因所引起的痛苦,性质也是各不相同的。此外关于爱、恨、希望、恐惧、心情波动等情绪,均可依此类推。所以刺激我们的对象有多少种类,它们所引起的欲望,以及快乐、痛苦、爱等等便必然恰好有多少种类。
但是欲望乃是一个人的本质或本性的本身,就此种性质被认作为他的某种情况所决定而发出的行为而言(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因为一个人为外界的原因而引起这种或那种快乐、痛苦、爱、恨等情绪,这就是说,因为他的性质被决定而呈这种或那种情况,所以他的欲望也必定变迁无常,而且因为不同的欲望所从出的情绪不同,所以这一欲望的性质与另一欲望的性质,也必定不相同。所以有多少种类的快乐、痛苦、爱、恨等情绪,便会有多少种类的欲望,因此(正如上面所证明那样)有多少种类刺激我们的对象,便会引起我们多少种类的欲望。此证。
附释 就许多不同种类的情绪(据前一命题)中,最主要的为:好吃,酗酒,淫欲,贪婪和虚荣;这些情绪不外是爱或欲望的概念,根据这两个概念通过与这两种情绪有关的对象,以解释这两种情绪的性质。因为所谓好吃、酗酒、淫欲、贪婪和虚荣,除了指对于美味、对于醇酒、对于性交、对于资财、对于荣誉之漫无节制的爱好或欲望外,没有别的了。再则,我们既单就与这些情绪相关联的对象来区别它们的性质,我们看不出有和它们相反的情绪。因为,我们通常提出来反对好吃、好酒和好色的节制、清醒和贞操,并不是情感,也不是被动的情感;而是表示心灵克制这些情感的力量。
其余各种情绪,我不能一一在这里加以解释(因为它们的数目之大与对象的种类之多相当)。即使我能加以解释,也无此必要。因为我们现时的目的只在于决定情感的力量,和心灵克制情感的能力,只须对于每一种情感下一个一般的界说,也就足够了。我说,只须能了解心灵和情感的共同特质,以便我们可以决定心灵的力量有多大,并且如何可以克制并控制情感,便已足够。所以,虽然此种的爱、恨或欲望与别种的爱、恨或欲望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例如,对于小孩的爱与对于妻子的爱,但我们也用不着去分辨这些区别,或更进而去研究这些情感的性质和起源了。
命题五十七 只要这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那么这一个个体的情感与那一个个体的情感便不相同。
证明 这个命题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附释后补则三后面的公则一看来,是明白的。但我将仍然从三个原始情绪的界说,加以证明。
一切情绪都和欲望、快乐和痛苦相关联,像我们对于这三种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欲望既是人的本质或本性之自身(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关于欲望的界说),所以只要一个人的本质或本性与另一人的本质或本性不同,则这人的欲望与那人的欲望便不相同。而快乐与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足以增加或减少、助长或妨碍一个人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的情感。但所谓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的努力,就其同时与心灵和身体相关联而言,即是冲动和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所以快乐与痛苦即是指为外因所决定而增加或减少、助长或限制的冲动与欲望而言;这就是说(据同条附释),快乐与痛苦即是一个人的本性的自身。因此只要这人的本质或本性异于那人的本质,那么这人的快乐或痛苦便与那人的快乐或痛苦不相同。因此这人的情感也就与那人的情感不相同,此证。
附释 据此可以推知,禽兽的本性既是与人的本性不同,所以动物的情感就叫做无理性的情感(因为我们既已明了心灵的起源,我们决不能怀疑禽兽有情感),也就与人的情感不同。譬如,马与人一样,同为延嗣的欲望所驱迫,但马为马的欲望所驱迫,而人则为人的欲望所驱迫。同例,昆虫鱼鸟的欲望与冲动,也必定各不相同。所以虽然每一个体莫不适其性、乐其生,但其所乐之生、自适之性不是别的,正是那一个个体的观念或灵魂。所以只要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则它们的快乐,其性质也随之不同。最后,从上一命题还可以推知,譬如使一个醉汉沉溺其中的快乐,必显著地与一个哲学家所获得的快乐不相同。这是我要在这里附带提一下的。
以上所论,都是关于人的一些情感,就人是被动的而言。此后,我还要简略地讨论一些关于人的情感,就人是主动的而言。
命题五十八 除快乐与欲望是被动的情感外,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属于我们的还有别的快乐与欲望的情感。
证明 当心灵认知它自身和它的活动力量时,它将感觉愉快(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但当心灵具有一个真的观念或正确的观念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将必然观察它自身。但(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心灵实具有一些正确的观念。所以就心灵具有正确观念而言,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它必感觉愉快。再则,不论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不清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它总是要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但这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认为就是欲望。所以就我们是能认识的而言,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也有与我们相关联的欲望。此证。
命题五十九 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在所有与心灵相关联的一切情绪中,没有一个情绪不是与快乐或欲望相关联的。
证明 所有一切情绪都与欲望、快乐或痛苦相关联,正如这些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是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表示心灵的活动力量之被减少或被限制的情绪,所以只要心灵感受痛苦,则它的思想的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它的活动的力量便被减少或受到限制。所以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没有痛苦的情绪会与它相关联,但唯有快乐和欲望的情绪,(据前一命题)才能与它相关联。如证。
附释 从与能认识的心灵相关联的情绪而出的一切主动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精神的力量。精神的力量(seelenstärke)可分为意志力与仁爱力二种。所谓意志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的欲望而言。所谓仁爱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扶助他人,赢得他们对他的友谊的欲望而言。故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只在为行为的当事者谋利益,便属于意志力,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益,便属于仁爱力。故节制、严整、行为机警等,乃属于意志力一类,反之,谦恭,慈惠等乃属于仁爱力一类。
现在我相信我已经将由欲望、快乐、痛苦三个原始情绪组合而成的许多最主要的情绪和心情的波动解释明白,并且已从它们的第一因加以说明。从我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我们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的原因所扰攘,我们徘徊动摇,不知我们的前途与命运,有如海洋中的波浪,为相反的风力所动荡。但我已经说过,我只能解释主要的心灵矛盾,不能解释所有一切心灵矛盾。因为根据我们上面所采取的同样方法,很容易指出,爱与悔、轻蔑、羞耻等相联合是什么情形。但是我相信,我已经解释清楚,使人人明白,情感可以有许多方式的配合,在这些配合的方式中,有许多不同的种类,而这些不同的种类的数目是没有限度的。为了要适合我的目的,只须将重要的情绪一一列举,加以考察就够了;其余的我没有提到的情绪,虽可满足博雅者好奇的兴趣,但无关宏旨,不必缕述了。但关于爱有一种常常出现的特点,我们尚须特别指出,就是当我们享受着我们所欲求的东西时,我们的身体将因此种享受而呈现一种新的状态,此种新状态将给予身体以特殊影响,而在身体中激动起别的东西的形象,而且心灵亦将立即开始想象别的东西,并欲求别的东西。譬如,当我们想象着一种常常引起我们的快感的美味,我们便想要享受它、吃它。但当我们享受美味时,肠胃过于饱满,身体的状态当然也就有了变化。但当身体既已呈现不同的状态,而关于美味的形象,以及对于吃此美味的要求或欲望仍然保持不变,这身体的新状态就会对于美味的要求或欲望感觉厌恶。因此我们前此所要求的美味,到了现在,我们便觉得它可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厌恶或厌倦。
此外关于身体外在的感受,有如在战栗、失色、啜泣、大笑等情感可以观察出来的状态,我都省略未提,因为这些状态都只是属于身体的感受,与心灵无关。
最后,关于情绪的界说,我还须补充几点。我将依次将各个情绪的界说,重述一遍。于必要时,我将附以说明。
情绪的界说
1 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人的本质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
说明 在上面第三部分命题九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欲望是意识着的冲动,而冲动是人的本质自身,就这本质被决定而发出有利于保存自己的行为而言。但在同一附释里,我也曾经提到,我实在不承认人的冲动和欲望间有什么区别。因为不论一个人意识到他的冲动与否,其为冲动还是一样的。所以为了避免同语反复起见,我并没有用冲动去解释欲望,不过曾经设法给欲望下一个界说,以便欲望的意义可以把人性中一切努力,即我们称为冲动、意志、欲望或本能等总括在一起。因为,我本来也可以说,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本质被认作被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但根据这个界说,不能推出(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心灵能够意识到它的欲望或冲动。所以为了足以包括这种意识的原因起见,必须加上(据同一命题)“就本质之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因为所谓人的本质的情感乃是泛指本质的任何状态而言,不论它是出于天赋,抑或出于后得,或者不论它仅仅是通过思想这一属性而被认知,抑或仅仅通过广延这一属性而被认知,抑或与两个属性同时相关联。所以欲望一字,我认为是指人的一切努力、本能、冲动,意愿等情绪,这些情绪随人的身体的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常常是互相反对的,而人却被它们拖曳着时而这里,时而那里,不知道他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前进。
2 快乐是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
3 痛苦是一个人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
说明 我说过渡,因为快乐并不是圆满本身。如果一个人生来就赋有他必须经过过渡才能达到的圆满性,那么当他具有圆满时,他将不会感到快乐。如果从与快乐正相反对的痛苦这一情绪去看,这个道理将会更显得明白。没有人能够否认痛苦是到较小圆满的过渡,而不就是较小圆满的本身,因为既然一个人具有某种圆满,他就不会感觉痛苦了。而且我们也不能说痛苦包含着较大圆满的缺乏,因为缺乏即是没有。而痛苦的情绪乃是一个事实。所以痛苦必是过渡到较小的圆满的事实,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活动能力被减削或受阻碍的事实(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
至于高兴、快感、烦闷、疼痛的界说,我只好省略了,因为它们主要乃是关于身体的情绪,只不过是快乐或痛苦中之另一种类罢了。
4 惊异是心灵凝注于一个对象的想象,因为这个特殊的想象与别的想象没有联系。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及其附释。
说明 在第二部分命题十八的附释里,我们曾经指出,心灵于看见一物而立即过渡到对于他物的思想的原因,是由于这些事物的形象是彼此联系着的,而且这一物的形象随着他物的形象,是按照次序排列着的。不过如果对于一物的形象是新奇的,便不会有这种相互的连系和按照次序排列的过程,因为心灵将持续着凝注于那个新奇的对象,直到别的原因决定心灵使其思想其他事物时为止。所以这种关于新奇事物的想象,就其本身而论,与其他的想象,性质本身是相同的。因此我不将惊异列入情绪之内,我也寻不出原因,为什么我应将惊异列入情绪之内。因为像惊异中所表现的心灵的这种抽象作用,并非起于心灵从别种事物抽象出来的一种积极的原因,而仅是起于心灵缺乏一种原因,缺乏一种由观察一物立即被决定而思想他物的原因。所以我只承认(像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里所提到的那样)三个原始的或基本的情绪,即快乐、痛苦和欲望。我所以提到惊异的唯一原因,即由于每当从那三个原始情绪派生出来的一些情绪,与我们所惊异的对象相关联时,人们总是习于给予它们以别的名称。同样的原因又使得我在这里加上对“轻蔑”的界说。
5 轻蔑是对于心灵上觉得无关轻重之物的想象,当此物呈现在面前时,心灵总是趋于想象此物所缺乏的性质,而不去想象此物所具有的性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
敬畏和侮慢的界说兹亦从略,因为据我所知,没有任何情绪是从它们那里取得它的称号。
6 爱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说明 这个界说说明爱的本质已经充分明白。有些著作家对爱所下的界说,谓爱为爱者要求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意志,这只是表示爱的特质之一。未能说出爱的本质。因为他们对于爱的本质既未充分认识清楚,对于爱的特质也不能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所以许多人都认为那些作家的界说甚为费解。但当我说爱者要求和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意志是爱的特质时,我必须声明,我并不认为意志是心灵的同意或深思熟虑,亦即自由的决定(因为这是一种幻想,我已于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证明),也不认为爱是当被爱的人不在时,爱者要求和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欲望,更不认为爱是当被爱的人在前面时,爱者要求继续在他所爱的人的前面的欲望,因为,即使没有上述的任何一种欲望,我们仍然可以设想爱的性质。而我所谓意志是指被爱的对象在爱者的面前时所引起他的满足而言。有了这种满足,那爱者的快乐便加强了,或至少被促进了。
7 恨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说明 根据前一界说的说明,此处所须说的,即可易于看出。此外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
8 偏好是为偶然引起快乐的对象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9 厌恶是为偶然引起痛苦的对象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五附释)。
10 敬爱是对于令我们惊异的对象的爱。
说明 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的附释里,我已经指出惊异是起于对象的新奇。因此假如我们常常想象着我们素表惊异之物,我们后来就会对它停止表示惊异,这样我们便可以看出敬爱的情绪很容易转变成单纯的爱。
11 嘲笑(irrisio)是由于想象着我们所恨之物有可以轻视之处而发生的快乐。
说明 只要我们一轻视所恨之物,则我们便因而否认它的存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也可感觉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但是我们既然假定一个人恨他所嘲笑之物,便可以推知这种快乐并不是持久的快乐。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
12 希望是一种不稳定的快乐,此种快乐起于关于将来或过去某一事物的观念,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还有一些怀疑(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附释二)。
13 恐惧是一种不稳定的痛苦,此种痛苦起于关于将来或过去某一事物的观念,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还有一些怀疑。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附释二。
说明 从这些界说可以推知,没有只有希望而无恐惧,也没有只有恐惧而无希望的事。因为当一个人徘徊于希望中,并怀疑某一事物的前途时,总是想象某种足以排斥那未来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所以在这样情形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他不免感觉痛苦。所以当他徘徊于希望中时,他恐惧着他所想望的事物不会实现。反之,如果一个人恐惧或怀疑他所恨的事物的前途,则他必想象一种足以排斥他所恨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他将感到愉快,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他希望他所恨的事物不会实现。
14 信心是起于一种无可置疑的过去或将来之物的观念的快乐。
15 失望是起于一种无可置疑的过去或将来之物的观念的痛苦。
说明 由此可见,信心起于希望,失望起于恐惧,当希望或恐惧的对象的前途已是无可置疑之时。希望或恐惧之发生,或者因为我们把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东西想象着即在目前,并认它为现实存在。或者因为我们想象某种别的东西,足以排除令我们怀疑之物的存在。因为我们对于个体事物的前途虽然决不能确定(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绎理),但事实上有时我们对于它的前途亦可毫不怀疑。因为我们前面曾经说过(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附释),不怀疑是一回事,具有确定性又另是一回事,所以从对于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事物的形象,我们可以感到同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如像我们从一个当前的事物的形象所可感到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一样。这点我已于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里加以证明,请读者参看,并参看那命题的附释。
16 欣慰是为一件意外发生的过去的事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17 惋惜是为一件意外发生的过去的事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18 同情是为我们想象着我们同类中别的人受灾难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及命题二十七附释。
说明 同情与怜悯间好像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同情大约是指个别情绪而言,而怜悯则是指倾向同情情绪的精神状态而言。
19 对于曾做有利于他人之事的人表示爱,便叫做嘉奖。
20 对于曾做有害于他人之事的人表示恨,便叫做义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