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

第一部分 论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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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一部分 论神

别证 凡物之存在或不存在必有其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原因或理由。例如,有一个三角形存在,则必定有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理由;反之,假若这三角形不存在,也必定有原因或理由使其不存在,或否定其存在。而这个原因或理由,如果不是包含于那物本性之内,就必定是存在于那物本性之外。例如,天地间何以没有方的圆形,其理由即包含在圆形的本性内,因为方的圆形显然是一个矛盾。反之,何以实体存在,其理由亦仅包含在实体的本性内,因为实体的本性即包含存在(参看命题七)。但是圆形或三角形所以存在或不存在的理由,却并不是出于它们的本性,而是出于一般的有形的自然界的秩序。因为根据这个秩序就可以推出这个三角形现在必定存在,或者现在不可能存在。这是自明的道理。因此可知,一件事物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阻止或否定其存在,则这物必然存在。同样,如果没有任何理由或原因以阻止或否定神的存在,便可以无条件地推知神必然存在。但是神所以存在的理由或原因,如果不在神的本性内,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外,换言之,就必定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因为,假如承认神所以存在的理由即在与它具同一本性的实体内,那就无异于承认神的存在。但是假如神所以存在的理由是在具有他种本性的他种实体内,那么,这个实体就会与神无共同之点(据命题二),因而既不能肯定神的存在,也不能否定神的存在。据此,否定神存在的理由或原因,既然不在神的本性之外,所以假如实际上神不存在,则这个理由或原因就必定在神的本性之内。说神的本性具有否定它自身存在的理由,这是自相矛盾的。但是断言绝对无限无上圆满的东西具有自己否定其自身存在的理由,却是不通的。所以无论在神之内,或在神之外,都不能有任何原因或理由可以否定神的存在。因此神必然存在。此证。

别证 不能够存在就是无力,反之,能够存在就是有力(这是自明的)。因此假如说除了有限之物以外,没有别的事物必然存在;那就无异于说有限之物较绝对无限之物更为强而有力。这(显然无疑)是不通的;所以如果不是无物存在,就是有一个绝对无限之物存在。但是我们存在却是事实,而我们的存在如果不在我们自身内,就必定在必然存在之他物内(参看公则一及命题七)。所以绝对无限的东西(据界说六),亦即神,必然存在。此证。

附释 在前面这个证明里,我是从后天方面(a posteriori)来证明神的存在,为的是使人易于了解;这并不是说不能根据同样的原理从先天方面(a priori)去证明神的存在。因为,既然能够存在就是有力,那么一物具有实在性愈多,它能够存在的力量也必定愈多;所以绝对无限之物或神其自身也必定具有绝对无限的能够存在的力量;所以它绝对地存在。然而许多人或许不易看出这个证明的真理,因为他们仅仅习惯于观看由外因产生的事物;因而看到那些由外因很快地产生的事物,亦即很容易存在的事物,也很容易毁灭;反之,那些比较难产生,亦即不那么容易存在的事物,他们便以为必定具有比较多的属性。为了扫除他们这种成见,我无须乎指出“产生得快的毁灭得也快”这句话在哪种意义下是真的,也无须追问就自然界全体而论是否万物同等地难或易。而只须指出,我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由外因产生的事物,而是单就(据命题六)不是由外因产生的实体而言,这就够了。因为凡是由外因所产生的事物,无论它的组成部分是多是少,它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圆满性没有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因此它的存在不是出于它自身的圆满性而是出于它的外因的圆满性。反之,实体所具有的圆满性则不是依靠外因而得来的,所以它的存在只是基于它自己的本性;因此实体的存在,无非是它的本质。可见圆满性不但不取消一物的存在,反倒是肯定它的存在。而没有圆满性正足以否定一物的存在;所以我们所最深信不疑的存在,除了绝对无限、绝对圆满的存在,即神之外,没有别的东西了。因为既然神的本质排除一切不圆满性,而包含绝对圆满性,那么神的存在便没有任何怀疑的理由,并有了最高的确定性了。我相信,人只要稍稍留意,对于这个道理,就可以了然。

命题十二 由实体的属性推出实体可分(divibilis),是对于实体的属性没有得到真正的认识。

证明 因为如果设想实体是可分的,则从实体分出的各个部分或者仍将保留实体的性质,或者将会失掉实体的性质。如果仍然保留实体的性质,则(据命题八)每一部分都应当是无限的,(据命题六)都应当是自因,并且(据命题五)都应当具有异于其他部分的属性,这就无异于说,由一个实体可以形成多数实体,(据命题六)那是不通的。再者,这些部分(据命题二)与其全体将无共同之点,而且(据界说四与命题十)全体将可以离部分而存在,离开部分而被认识,毫无疑问,这更是不通。反之,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部分并不保留实体的本性,则当整个实体被分为相等的部分时,它就会丧失其实体的本性,不再存在了,(据命题七)这也是不通的。

命题十三 绝对无限的实体是不可分的。

证明 因为假如实体可分,则它分成的部分或者保留绝对无限的实体本性,或者失掉此绝对无限的实体本性。如果是前一种情形,则将有多数具相同本性的实体,(据命题五)这是不通的。如果是后一种情形,则(如上面所说的)绝对无限的实体将不会存在,(据命题十一)这也是不通的。

绎理 由此可以推出,实体是不可分的,即使是有形体的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只要它是实体,也是不可分的。

附释 实体不可分的道理,如果依这种说法更为简易明白:因为实体的本性,只能设想为无限的,而实体的部分则只能理解为有限的实体。说实体是有限的(据命题八)显然包含着矛盾。

命题十四 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

证明 既然神是绝对无限的东西,凡是表示实体的本质的属性都不能不归给于神(据界说六),并且既然神是必然存在的(据命题十一),因此如果神以外还有别的实体,要说明这个实体就必须凭借神的某种属性,这样就会有两个具有相同属性的实体了,(据命题五)这是不通的。所以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因为,假如可以设想有别的实体,则这个实体就必须设想成存在的,(据本证明的前部)这是不通的。所以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此证。

绎理一 因此可以明白推出,第一,神是唯一的,这就是说(据界说六),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而且这个实体是绝对无限的,正如命题十的附释里已经提示的那样。

绎理二 由此又可以推出,第二,广延的东西(res extensa)与思维的东西(res cogitans)如果不是神的属性,必定是神的属性的分殊。

命题十五 一切存在的东西,都存在于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

证明 除了神的以外便没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据命题十四),这就是说(据界说三)神外没有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但是,如果没有实体,样式(据界说五)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所以样式只能存在于神之内,只能借神而被理解。但是除实体和样式以外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所以没有神就不能有任何东西存在,也不能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此证。

附释 有许多人妄自揣想,以为神与人一样,具有形体与心灵,也受情欲的支配;他们的看法离开神的真观念有多远,前面已经充分证明过,这里不再多说了。因为凡对于神的本性(naturadivina)多少用心思考过的人,都否认神是有形体的。他们提出绝好的理由来证明神没有形体,他们指出,形体是指有体积,有长宽高,并且有一定形状的,说绝对无限的神有长宽高,有体积形状,真是不通之至。但是他们同时又援引一些别的论证,企图用来证明这个道理,进而认为有形体的实体或有广延的实体(substantia corporea siva extensa)本身没有神性,并断言它是神所创造的。但是究竟神凭哪种能力能够创造出有形体的实体,他们又完全不知道。这便是明白地表示他们自己并不了解自己所说的话。但是至少我自信我已经充分明白地证明了(参看命题六的绎理及命题八的第二条附释),实体不是别的东西所能产生或创造的。况且在命题十四里,我已经证明除了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也不能设想任何实体;因此我作出结论说,有广延的实体是神的无限多的属性之一。但是为了加以较详尽的说明起见,我对于反对者的论据将一一予以反驳。反对方面所持的理由统共不外乎下列几点:

第一,他们以为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实体,必定是集部分而组成,因此他们否认它可以具有无限性,并且否认它属于神。他们并且广援例证来说明他们的说法,现在略举一二,以见一斑。他们说,假如有形体的实体是无限的,试将它分为两部分,则它的每部分不是有限的,必定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则无限乃是两个有限部分所构成,这是不通的。如果是无限的,则将有一个无限大于别的无限两倍,这也是同样的不通。再则,如果以尺来量这个无限的体积,分作相等部分,则它将有无限数以尺为单位的部分;如果同样再以寸来量这个无限的体积,分作相等部分,则它将有无限数以寸为单位的部分。这样则一个无限数目将十二倍于另一个无限 数目。最后,试据一点而设想一个无限的体积,作二直线ab与ac,最初由一定长度而逐渐延长以至无限;则bc的距离将愈趋愈远,而初时bc间一定距离将变为无定而不可计量。他们认为诸如此类不通的情形都从假定一个无限的体积而来,因此他们断言有形体的实体必然是有限的,所以不能属于神的本质,不能认作神的属性之一。

反对方面的第二理由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推出来的。因为他们说,神既然是无上圆满,必不是被动的;而有形体的实体既然是可分的,必是被动的;因此推知有形体实体不属于神的本质。

这些就是我所知道的,反对方面的著作家所据以表明有形体的实体不配有神性,亦不属于神性的理由。但是如果有人适当地注意便可看见,我对他们所持的理由,已早有答辩了;因为他们这些理由完全根据有形体的实体是由部分所构成的假定,这种说法之不通,我早已指出(命题十二与命题十三的绎理)。并且如果有人稍加思考,就可以看出,他们用来证明有广延的实体是有限的那些不通的论据,(它们实属不通,但是我现在暂不争辩),并不出于量是无限的那个假定,而是出于无限之量是可分的那一个假定,与无限之量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所以即使细究他们这些不通的理由所应得的结论,我们也只能说无限之量是不可分的,并不是有限部分所构成的。但这恰好就是我在上面(命题十二等)所已经证明过了的道理。这正足见他们起初用以射击我们的枪戟,现乃反而打在他们自己身上了。所以如果有人根据这些不通的论点而断言有广延的实体必定是有限的,实无异于根据圆形具有方形性质的假定,而断言圆形没有中心,从中心达到周围的一切直线不是相等。因为他们为了要证明有形体的实体是有限的起见,竟把只能认为无限、必然、唯一而不可分的有形体的实体(参看命题八、五和十二)认作有限,为有限部分所构成,并且复多而可分。据同一步骤,又有许多人先有了线为点所构成的成见,当然不难寻出一些理由以表示线不可分至无限。其实说有形体的实体是集有限物体或部分而成,其不通无异乎说面是集线而成,线是集点而成。凡相信明晰推理是颠扑不破的人,都应当承认这种说法,而否认世界有真空的人,想来尤其应当赞成这种说法。因为如果有形体的实体可以分到各个部分真正地截然分离,何以一部分被毁灭后,而其余部分就不能仍然像从前那样,彼此连在一起呢何以一切事物能如是有秩序地紧密联系在一起竟致没有真空呢因为如果事物彼此真正地截然分离,则此物必能离他物而独存,并且能离他物而仍维持其固有地位。既然宇宙间没有真空(在别处我将另有说明),而各部分又如此连结以致不可能有真空,足见一切有限的部分,并非真正地分离;这就是说,有形体的实体既是实体就是不可分的。如果还有人问何以我们总有认量为可分的自然倾向呢我可以答道,我们对于量有两种理解,一是抽象的或表面的量,乃是我们想象的产物;一是作为实体的量,是仅仅从理智中产生的。如果就出于想象之量而言,则我们将可见到,量是有限的、可分的,并且是部分所构成的,这是我们所常常做而且容易做的事;反之,如果就出于理智之量而言,而且就量之被理解为实体而言,(但这样做却很难),则有如我在上面所详细证明的那样,我们将会见到,量是无限的、唯一的和不可分的。凡是能辨别想象与理智之不同的人,对于这种说法,将会甚为明了;特别是倘若我们想到,物质到处都是一样,除非我们以种种方式对物质作歪曲的理解,物质的各个部分并不是彼此截然分离的,换言之,就物质作为样式而言,是可分的,但就物质作为实体而言,则是不可分的。例如,就水作为水而言,这处也有,那处也有,其部分彼此分离,则我们便认水为可分。但就水作为有形体的实体而言,便不能认为它是可分的,因为它既不可分离,又不可分割。再者,就水为水而言,是有生有灭的;但就水作为实体而言,是不生不灭的。

我想我这番话已经答复了反对方面的第二条理由了,因为他们的第二条理由也是建筑在物质的实体是可分的,是为部分所构成的那个假定上的。并且即使我的这些见解不能成立,我也不知道为什么物质不配有神性,因为(据命题十四)除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存在可以使得神性成为被动。所以我说,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如我即将指出那样)。因此我们实在无法可以说神受他物的支配,并且即使有广延的实体被设想为可分的,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关于这一点现在讲得已经够了。

命题十六 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这就是说,一切能作为无限理智的对象的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

证明 谁都可以明了这个命题,只要他注意到:从任何一物的界说里,理智都可以推出那物的许多特质,而这些特质其实是从那物的界说(亦即,从那物的本质)必然推出的,而且一物的界说能表示出它的实在性愈多,亦即那被界说的事物的本质所包含的实在性愈多,则理智所能推出该物的特质必也愈多。但神性既具有绝对无限多的属性(据界说六),而其每一属性又各表示其自类无限的本质,所以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亦即,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都必定推得出来。此证。

绎理一 由此推出,第一:神即是凡能为无限理智的对象之一切事物的致动因(causa efficiente)。

绎理二 由此又推出,第二:神是凭借自身的原因而不是凭借偶然性的原因。

绎理三 由此又推出,第三:神即是绝对的第一原因(causa prima)。

命题十七 神只是按照它的本性的法则而行动,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

证明 我已于命题十六指出无限多的事物只是出于神性之必然性,或者(这是一样的)只是出于神性的法则;在命题十五中,我又已经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内,没有神就没有任何东西存在,也没有任何东西被认识;所以在神之外,决无他物可以决定神或强迫神去行动;所以,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而不受任何东西的强迫。此证。

绎理一 因此推出,第一:除了神的本性圆满性以外,别无在外或在内的任何原因驱使神行动。

绎理二 因此推出,第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causa libera)。因为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据命题十一,及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神依据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行动(据前命题)。所以(据界说七)只有神才是自由因。此证。

附释 另外有许多人以为神所以是自由因,是由于神像他们所想象那样,能够使我们刚才所说的那些出于神的本性之必然性,或者在神的力量支配下的事物不出现或者不为它所产生。这样就无异于说神能任意改变三角形的本性,能使三内角之和不等于两直角;又无异于说神能令一定的原因不产生结果,这是不通的。无须借助于本命题的理论,在下面我将要证明神既没有理智,也没有意志。我深知道,自以为能够证明神有无上智慧和自由意志的人一定不少。因为他们说,除了把我们自身所具有的最高圆满性赋予神外;便不知道有任何更圆满的东西了。不过,他们虽然认为神事实上具有真正无上智慧,但他们却并不相信神能够将它的大智慧中所包含的一切真实内容全都创造出来,因为他们以为这样一来反足以破坏了神的万能。因此他们说假如神能将它的智慧所包含的一切的一切,全都创造出来,则它将不能有更新更多的创造,他们以为,这样便未免违悖神的万能。因此他们宁肯相信神对万物取无差别的态度,只创造由它自己的绝对意志决定要创造的那些事物。

但是我想我已经充分说明了(参看命题十六)如何无限多的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都自神的无上威力或无限本性中必然流出;这就是说一切事物从永恒到永恒都以同等的必然性自神而出,正如三内角之和等于二直角是从三角形的必然性而出那样。所以神的万能永远是现实的,而且将永恒地保持其现实性。这样,依我这种说法,至少神的万能性将远为圆满。而反对我的说法的人(恕我直言无讳)倒反而似乎否认了神的万能了。因为他们不能不承认神虽然能够知道无限多的可以创造之物,而它又决不能全都创造出来。因为,据他们说如果神能将它所知道的一齐全部创造出来,则神的万能的创造力就穷尽了,因而失掉它的圆满性了。所以为了维持神的圆满性起见,他们同时不得不说,神虽然是万能的,但在神的力量所能达到的事物中,它并不能一切都起作用。我实在再也想不出比这更不通,更有悖于神的万能的说法了。

此外人们也常说神有理智和意志,关于这一点,我在这里也要说几句话。我以为,如果理智与意志属于神的永恒本质,则对于这两种属性,显然应与一般人所了解的理智与意志完全不同。因为构成神的本质的理智与意志与我们的理智和意志实有天壤之别,最多只是名词相同,就好像天上的星座“犬座”与地上能吠的动物“犬”一样。这一点可以证明如下:如果理智属于神的本性,则它的理智从本性上决不像我们的理智一样,(像众人所臆想那样)后于所理解的事物而产生,或者与所理解的事物同时产生,因为就因果关系而言,神是在万物之先的(据命题十六绎理一)。反之,万物的真理与万物的形式的本质之所以是那样,乃是因为它客观地像那样存在于神的理智中。所以神的理智,就它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时,其实就是万物的原因:万物的本质以及万物的存在的原因。这一点早已为许多承认神的理智、神的意志,神的力量,是同一之物的人们所注意到了。所以神的理智既然是万物的唯一原因(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亦即是万物本质与万物存在的唯一原因,则在本质与存在方面,显然神的理智必然与人的理智不同。因为结果与原因的分别所在,正是结果从原因那里得来的。例如,这一个人可以为另一个人存在的原因(causa existentiae),但不能是另一个人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因为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因此就本质而言,两个人可以完全相同,但是就存在而言,两人便彼此各异。因为如果一个人失掉了他的存在,而另一个人的存在却并不因而失掉;可是如果这一个人的本质可以毁灭,可以变成虚妄的,则另一个人的本质也就会毁灭。由此可见,一件事物如果既是一个结果的存在的原因,又是它的本质的原因,则必定在本质方面和存在方面异于这个后果。现在神的理智既然是人的理智的本质的原因与存在的原因,所以就本质和存在来说,神的理智就其被理解为构成神的本质而言,都异于人的理智;除了名词一样外,决无其他相同之点,像上文所指出那样。至于神的意志问题,也可以进行同样的证明,这是每个人都很容易看出的。

命题十八 神是万物的内因(causa immanens),而不是万物的外因(causa transiens)。

证明 凡是存在的事物,都是存在于神以内,都是通过神而被认识(据命题十五),所以(据命题十六绎理一)神是在它之内的万物的原因,这是第一点。其次,在神以外,不能有任何实体(据命题十四),这就是说(据界说三)在神以外没有任何自在之物,这是第二点。所以神是万物的内因,而不是万物的外因。此证。

命题十九 神,或神的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

证明 因为神(据界说六)就是实体,而(据命题十一)实体必然存在,这就是说,(据命题七)它的本性即包含存在,或(换言之)根据它的界说便可以推出它的存在;所以(据界说八)神是永恒的。其次,神的属性(据界说四)应当理解为表示神圣实体的本质的东西,亦即属于实体的东西:这个东西,我说,也是属性本身所必定包含着的。现在永恒性既然属于实体的本性(如我在命题七中所证明);所以每一个属性都必包含着永恒性,因此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此证。

附释 用我证明神的存在(命题十一)的方式来证明这个命题,更可以十分明白。在那个证明里,我说,显然神的存在和神的本性一样,乃是一个永恒的真理。此外(在笛卡尔“哲学原理”第十九命题里)我也曾用别的方法证明了神的永恒性,这里用不着重复了。

命题二十 神的存在与神的本质是同一的。

证明 神(据前命题)和神的一切属性都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据界说八)神的每一属性都表示存在。所以凡是表明神的永恒本质的属性(据界说四),同时又表明神的永恒存在,换言之,构成神的本质的属性同时又构成神的存在,所以神的存在与神的本质是同一的。此证。

绎理一 由此可知,第一,神的存在,一如神的本质,乃是永恒的真理。

绎理二 由此可知,第二,神,或神的一切属性都是不变的。因为假如它们的存在改变了,则(据前命题)它们的本质也必定随之而改变;这无异于说(这是自明的),真的可以变成假的,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一 凡是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而出的东西必定永远地无限地存在,或者凭借这个属性而成为永恒的和无限的。

证明 试想(假定否认这个命题),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而出的东西,例如,思想(cagitatio)中的神的观念(idea dei)是有限的,并且具有一定期间的绵延,这是否可能。须知思想,就它被设定为神的属性而言(据命题十一),按它的本性说,是必然无限的;但是就思想具有神的观念而言,它却被设定为有限的。不过(据界说二)思想只有被别的思想所限制时,它才会被认为是有限的。但是思想只要构成神的观念,则这个思想便不为别的思想所限制;因为假使构成神的观念的思想仍然可以被限制,则神的观念也将成为有限了。只有不构成神的观念的思想,才会受到别的思想的限制;但是神(据命题十一)却是必然存在的。因此如果说思想不构成神的观念,因而说神的观念不是从作为绝对思想的本性必然推出(是无异于说思想构成神的观念,又不能构成神的观念),这是违反假定的。所以凡是从思想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神的观念,或者(因为这个证明是有普遍性的,可以旁通其他)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事物,都必定是必然地无限的。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一点。

其次,凡是从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而出的东西,决没有一定的时限。因为任何人如果否认这种说法,他必定要假定在神的属性中有依其必然性而出的东西,例如思想中的神的观念,他又必定要假定这样的东西有一个时候不曾存在,或者将来不会存在。但是思想作为神的属性之一,(据命题十一与命题二十绎理二)既是必然地又是不变地存在着。这样,则在神的观念的时限以外(因为已假定神的观念有一个时候不曾存在,或者将来不会存在的)思想可以脱离神的观念而存在。这又违反了我们的假定,因为我们原来的假定是说,神的观念必然自思想而出。因此凡是从思想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神的观念,或自神的任何属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东西,都不能有一定的时限,而且必定是借那一个属性而成为永恒的。这是必须证明的第二点。必须注意:凡在神的任何属性内从神的绝对本性所必然而出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同样地肯定其永恒性。

命题二十二 凡是出于神的任何一个属性的东西,只要它是处于一个由于这个属性而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分殊的状态中,则这个东西也一定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

证明 证明本命题的步骤与证明前命题相同。

命题二十三 一切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样式,或者是必然出于神的某种属性的绝对本性,或者是出于某种属性的分殊,而这种分殊是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

证明 因为样式是在他物内并通过他物而被认识(据界说五)的东西,这就是说,(据命题十五)样式只在神之内,只能通过神而被认识。所以若是样式被理解为必然无限的存在,则它的必然无限的存在必定是通过神的某一属性得出的,或者通过神的某一属性而被认识的,只要该属性表示其存在的必然性与无限性,或换言之,(据界说八)表示其永恒性,这就是说(据界说六与命题十九)只要把它看成绝对的。所以一个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样式必定是出于神的某一属性的绝对本性,或者直接(关于这一点请参看命题二十一)出于神的属性之绝对性,或者间接出于依神的属性之绝对性而存在的分殊,这就是说(据前命题)间接出于必然地无限地存在着的分殊。此证。

命题二十四 凡是由神产生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

证明 据界说一这是很明白的。因为一件事物如果本性(就其本身来看)就包含存在,那就是自因,就只依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

绎理 由此推知,神不单是使万物开始存在的原因,而且是使万物继续存在的原因,也可以说(用一个经院哲学的名词)神是万物的“存在因”(causa essendi)。因为不论事物存在或不存在,只要我们考察它们的本性,我们便可以见到事物的本质既不包含存在,也不包含时间性。所以万物的本质既不能是它们开始存在的原因,也不是它们继续存在多少时间的原因;而只有神的本性才包含存在(据命题十四绎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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