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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第67章 人祸
毫无疑问瘦田无人耕,耕耘有人争。
首先我们知法懂法,争亦要合法有道理。
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起继承,我们很容易的就想到一些电影、电视中的场景,比如某富豪对着自己的律师说:“我要马上修改我的遗嘱,我要把遗产全部捐献给慈善基金会。”还有,我们也听说过许多社会名流大亨百年之后,其亲属因遗产继承对簿公堂的事件,比如着名相声表演艺术家突发心肌梗塞去世后,其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大师的女儿和大哥的兄弟之间一直处于官司纠纷状态。无独有偶,国学大师去世后,他的儿子与北京大学之间的财产纷争也随之而起,等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财产继承纠纷已经不是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财产也在不断的积累和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继承纠纷。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呈持续增长趋势。所以,为了避免纠纷,了解继承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继承就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在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由有资格继承的人所取得。这里需要强调的有“死亡”、“个人”、“合法”“有资格”四个关键词。死亡,相信大家都理解。个人是指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就不完全是个人财产,只有属于夫或妻所有的那一部分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在这里还需要强调合法二字,因为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合法所有的财产才能发生继承,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不在继承之列的。最后,“有资格”是指具有继承权的人,没有继承资格就没有继承权,也就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履行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问题:只有公民能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排除国家、集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这些非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取得全部或者部分遗产,但这不是基于继承关系,而是基于法律的其他规定,要么是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要么是无人继承的遗产。
继承权可以放弃。根据“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则,继承权可以放弃,但继承权的放弃必须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而在接受继承之后,因继承而产生的义务也是必须履行的。胎儿没有继承权,但应保留继承份额。继承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针对活人而言,因此胎儿和死亡了的人没有继承权。但基于继承法的特别规定,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这在法律上表述为“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岳父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岳父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岳父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弟弟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妻子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胎儿没有继承权,但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所以,腹中的胎儿应当享有一定的继承份额。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刚才我们已将强调了“死亡”“个人”“合法”这三个词,现在就不再赘述。关于遗产这部分,主要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的范围。
一切争夺乃人性欲望,世间红尘如梦如幻。
伊邪纳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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